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登记内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册内的土地登记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所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客体所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价格、图号、地号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等。土地登记的程序是什么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登记的具体程序上是不尽相同的,但总体上土地登记应该把握以下四个环节:一是土地登记申请;二是土地权属审核;三是注册登记;四是核发证书,这四个方面是土地登记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或步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谁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村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乡(镇)农民集体。土地证“是谁的就发给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一是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三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四是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五是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六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哪些土地登记申请按规定不予登记发证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一是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二是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三是申请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无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五是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六是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的;七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八是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发证的,一般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全部4个回答 >农村土地宅基证确权有什么规定?
152****4732 | 2018-12-28 14:17:21-
156****2208 ①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
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②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④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
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⑤“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
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2018-12-28 14:18:13 -
132****7060 对于农村违规占地、一户多宅以及超过当地规定宅基地面积的宅基地,都是无法进行确权的。而随着土地改革的不断调整,2017-2018年这些土地和农房不能进行确权,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了。
1、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不管是占地面积还是四邻边界存在争议,宅基地都不能进行确权。
2、新住宅已经建成并且入住,但老宅子仍然并未拆除的。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新老住宅只能确权一处。
3、在村集体内购买的他人农房。还是根据一户一宅原则,购买的农房以及该农房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4、房屋自然坍塌两年以上的房屋和宅基地。这类房屋和宅基地将被依法回收,无法进行确权。
5、被依法征收并且已经接受安置的农民的宅基地。农民如果宅基地被依法征收,而且接受了安置,是不能进行对原有宅基地确权的,也不会分到新的宅基地。
据了解,除此之外,以下这几类也无法确权:
1、经过审核批准的宅基地,长期未使用者,也将不予确权!
2、被依法征收已经统一安置的也将不能确权!
3、一户多宅,一个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将不予确权!
4、未经过审核,便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可能的房子会被依法拆除,且不得进行确权!
总得来说,这些宅基地确权政策的新调整,虽然说让农民的一部分宅基地和农房不能进行确权,但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反而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农民户口迁出后,承包地是否可以确权?
按照**新的政策,也就是2014年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精神,农民迁出了农村,原先在所在村的土地仍然会得到确权登记颁证,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在2014年以前,对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法里面的根据对农民的土地有两种处理,一种是在设区的市,统计是要求退还到所在的村,而在非涉区的村不要求退,采取农民对于承包地的自愿原则。2014年颁布户籍管理制度以后,对这一方面进行了改进,不存在设区、非设区市,只要村民愿意就可以把土地确权。但也有界限,2014年以前,已经把在农村的耕地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到村集体了,就不再享受现有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情况宅基地要进行收费
一、农村土地被私改为宅基地
农村中,将耕地、荒地私自改造成自家宅基地的情况,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农民们可能不知道,其实国家对农村土地早已做了严格的划分,比如宅基地就是用来建房的,不能用于其他用处,违者将处以相应的处罚。按照我国对土地的规定,如果农民存在私改土地用途的情况,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又是家中唯一的房屋的,可以暂时不予拆除但是必须要付费才能使用。具体收费情况如下:120平米以内暂时不收费;超过120平米又低于190平米的,每平米按照3元征收;超过190平米不足240平米的,每平米按照6元收取。
二、宅基地面积超标
在农村中,每家每户划分宅基地都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都是按户按人口来划分,人多分得土地就多,人少分得自然少点。但是即使是这样,也有农民能够多分到一部分宅基地,对于多出来的部分是必须要缴费才能使用的。另外,我们知道我国对每家每户的宅基地面积都做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农民在建房时常常想办法多占宅基地,这次土地确权后,超出宅基地使用证上分配的宅基地面积的就要开始收费了。目前收费标准还不一致,具体以当地标准进行收费,但是有这类情况是一定会收费的。
三、农民拥有一户多宅
农村中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财产,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属于农民的私用财产,对于那些一户多宅的农民,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采用对多占部分进行缴税,而有的地方则必须对房屋进行拆除对宅基地进行回收,如果农民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具体怎样处理可以咨询村干部了解详情。大家对以上3种宅基地收费有什么想说的吗?这些情况该不该进行强制收费呢?你家的宅基地会面临收费吗? 2018-12-28 14:17:57 -
131****7228 为推进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近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意见》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意见》要求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2018-12-28 14: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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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分户,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进行分户。分户的办理的流程如下:1、由单位申请按政策办理土地分户,即每户要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2、然后每一户各自再按政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这样才能贷款。3、建议协议分配土地,后拿协议书去土管局办理分户手续。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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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以下农村宅基地新规定的多出宅基地不予回收这次土地确权中,很多农民发现自己家的宅基地有超占的情况,可能会被无偿回收,其实下面这三种情况是不用被回收的。1、不属于危房的房子,不需要被回收;2、正常分户的,不用被回收;3、合法继承的,不需要被回收。这三种情况中,有超占的宅基地是需要交钱使用的,正常合理面积是不需要的。二、不符合以下农村耕地使用规范的将被回收耕地回收对很多农民来说很严重,毕竟耕地可能是家里赚钱的一个途径,那么哪几种情况下耕地面临着回收的危险呢?1、长期闲置撂荒无人打理的耕地;2、无法完成确权的农村耕地;3、非法使用的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或者未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4、农民私自对荒地进行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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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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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村委会给村名的福利待遇,要是不想要了,也只能是通过村委会,转让给本村村民,其他外村的村名(包括居民等等)均不能享受这个待遇,也就不能合法的使用这个地块。某一个自然村的土地(包括种植用地、宅基地),都是国家给予这个村子全体村民的,宅基地只是使用权,拥有权是全体村民的。这个地,外村人无权染指。即便是转让给本村人,还需要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手续,才能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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