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必备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三种基本形式:1、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全部3个回答 >农村土地使用性质是怎样的?
146****2554 | 2018-12-27 20:22:41-
141****2195 农村土地性质划分:
1、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种植作物的土地。
2、林地是指种植树木或其它经济作物的坡地,一般是没有水到的土地,靠天生长。
3、宅基地是指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规划分配给村民建造民宅的土地。可以在原民宅群周围扩大,不另规划,除非整村迁移。
4、荒地是指不能种植农作物,也不能种植经济作物或者种什么也不长的土地。
2018-12-27 20:23:11 -
148****9950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必备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三种基本形式:
1、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018-12-27 20:23:05 -
151****5957 农村土地确权性质是要强化物权性质
长期以来,被征地农民补偿问题引人关注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缺乏,在流转中价格弹性很大,农民获益有限。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缺乏,很多地区为了满足承包商和专业大户的“胃口”,强制成片开发、整村土地流转,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完成的流转无视部分村民的反对意见。甚至有些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幌子,将农业用地擅自改变为工业用地,出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
在立法中,《土地管理法》部分采纳了物权学说的观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与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相并列的独立物权予以规定,肯定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基本坚持了物权化的观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了传统的财产权中的物权体系,只是其区分家庭承包的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对前者实行物权保护,而对后者实行债权保护。
《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第11章也集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彰显无遗。据此,部分学者认为,作为绝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可以对抗所有权人,使得发包方无权随意撤回发包,而且可以作为对抗任何企图哄抢、盘剥经营成果,消除和减少侵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为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提供法律保证。
但是,《物权法》并没有突破《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相关规定,比如权利期限的限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地的剩余期限;流转方式的限制,抵押、继承等形式的流转被禁止;面临收回的限制,承包期限内集体对承包地的调整;转让时发包方同意的限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使用用途限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等,仍然带有明显的债权性质的特征。 2018-12-27 2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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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话 没有必要改宅基地的使用权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不一样 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这里的一户 可不是一个人而且你父亲 只作为代表写在土地证上当然如果你担心其他变故由你父亲协议转让你或者 立遗嘱 你父百年之后 房屋继承后 土地随之转移前提都必须是 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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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到。你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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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化方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2、私有化方案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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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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