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法律上讲,所有权归你们村集体所有,所以是否在一定周期后重新划分,应有村集体行使表决的权利……你户口因诸如婚嫁、取得非农业户口等原因迁出,就会失去你之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某个个人。而是如上面所说的归村集体……所有你所说的土地证应该是土地承包证,它可以依法证明你对某一块土地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全部3个回答 >农村土地分配政策是怎样的
136****1328 | 2018-11-23 00:47:33-
158****8571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018-11-23 00:48:11 -
154****3228 没有结婚村里只能按一个人户口分田地。老婆孩子能不能分到田地,要看你的妻子的户口归属地,要是和你户口同一属地,就有权分到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1、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5、你肯定能分到地,至于能分多少地,那要看你们村里有多少地,原则上应当是村集体所有成员平分。 2018-11-23 00:48:04 -
142****1470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2018-11-23 00: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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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化方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2、私有化方案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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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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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分配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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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政: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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