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全部3个回答 >土地增值税帐务处理都有哪几种方式?
147****0387 | 2018-12-13 19:01:40-
158****3285 选择有利的增值额核算方式
一个开发项目即建有普通住宅、又建有商业用房,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上讲,通常是以单栋楼为核算对象或者以一个建筑商所承揽的建筑工程为核算对象。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税收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由于计算扣除项目的复杂性,计算方法有先按基本核算项目计算再按收入或面积分摊扣除项目的方法,还有先按面积分摊扣除项目再按规定计算的方法,而且不同的计算方法会产生迥然不同数额的结果。
计算方法一:住宅和商业用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二:住宅和商业用房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中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
该文件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但怎样核算并未做出具体要求。如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连体楼会计上必须分不同用途归集成本费用的话是不可能的(收入的核算可准确每一业主),或者归集的过程本身就是分摊成本费用的过程,难以准确把握。现实工作中没有一个开发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帐务处理上是分层核算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是分别核算,确切的讲是分摊核算,符合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的精神。而计算方法二是以核算对象整栋楼为单位进行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这一规定与计算方法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相吻合,从法律位阶来讲,税收法规要高于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计算方法二是可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按方法二计算出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应对其非普通住宅的部分按税法的规定分摊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其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原则上按纳税人开发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清算。”这里所讲的“清算”就是先按核算对象即方法二计算出增值率判定土地增值税税率,确定征免对象,然后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分摊相关的成本费用,分别清算应缴纳的。 2018-12-13 19:02:42 -
145****4328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际收益计算征收,由于计税时要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有时还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等,因此,其纳税时间就不可能像其他税种那样做出统一规定,而是要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核算或其他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涉及两种情况:
(1)纳税人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其中一部分房地产项目因先行开发并已转让出去,但小区内的部分配套设施往往在转让后才建成。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先行转让的项目,在取得收入时预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对在办理结算和转交手续前就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也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根据税法规定,凡采用预征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清算时,都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018-12-13 19:02:09 -
151****6062 预交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8-12-13 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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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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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土地增值税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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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房地产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按现行业务收入支付的土地增值税。它是从主要营业税和附加科目中借来的,贷款是“应缴税款——土地增值税”科目。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一部分,是企业目前的收入负担,是从其他企业借入的:应付贷款:应付土地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缴计入什么科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上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连同“固定资产”或“建设项目”账户,转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借款:“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课程,借用:“应缴税金—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称号。企业在项目交付前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提前根据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应交税金借: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称号;是实现房地产业务收入,然后根据要加工会计核算的方法。项目交付后已清偿,收到退还的土地增值税后,借款:“银行存款”科目,贷款:“应缴税款——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科目;增加土地增值税时,则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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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土地增值税一般是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附着物后,取得了收入然后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应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有:1、按次征收一般在房产转让时会征收土地增值税,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会征收一次土地增值税,每次的征税额都是根据转让房产获得收入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2、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以销售对象的收入扣除掉法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来计算,和普通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不同的。3、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超率累进税率,是按照分级累进的原则计税的,增值率越高税率就越高,增值率越低税率就越低。4、征税面广只要是在我国转让房产取得收入,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义务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