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1、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表明对合同有担保性质的资金支付定金,也就是说单方面不履行合同是不能够要求退还的,对于接受的一方如果也没有履行合同的话,就需要双倍的返还。2、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者先期支付的行为,交付或者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退还定金的后果,订金就可以作为预付款或者损失的赔偿金。如何避免定金陷阱1、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并且要仔细阅读认购书当中的相关合约,除此之外还要了解,交付定金并不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如果已经选择好房屋的话,是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2、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些操作,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约不成的话,所支付的款项是能够退回的。3、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以及不退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4、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买房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可退还吗?
152****3745 | 2018-12-10 22:03:50-
133****5352 购房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到底区别为何?
简单来说,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作为合同履行的金钱担保普遍存在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在《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有明文规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
1、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2、定金必须实际完成了交付;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而“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卖家就房屋买卖初步达成意向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同时,订金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适用不了“定金罚则”,而是得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了解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之后,购房者在与开发商或者中介进行交易的时候应该擦亮眼睛多留个心眼:
第一,不要着急与开发商或者中介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先交定金,要双方达成一致协定,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将“定金”写成“保证金”、“订金”、“预付款”、“诚意金”等,一旦房屋合同签不成所有款项能退回。
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1、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购房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如果有这样的退房条件就可以要求退房。
2、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就自然无效
3、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住房的暂测面积比误差超过3%,则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4、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退房。
5、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导致的按揭合同不能办理,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可要求退房。
6、延迟交房:开发商超过3个月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要求退房并返还双倍定金。
7、卖方将认购房屋转手他人或将已抵押房屋卖给购房者,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018-12-10 22:04:20 -
153****6724 订金可以退。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协议约定。“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订金”的效力是约定的“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关于定金:如果事先未告知实情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退回订金.但一般可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2018-12-10 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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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651 购房诚意金是可以退回的。
购房诚意金防范风险:
1、在付款之前,看清楚合同的条文,特别要注意看清楚: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署或者履行,可否要求卖方退还改诚意金;
2、尽量要求卖方写为“订金”,当然,一旦写为“定金”,不买的话,就无权要求卖方返还。 2018-12-10 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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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在于:买房定金是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支付给开发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替代物作为担保方式,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能退还的,任意一方违约,通常需要赔付双倍定金。而订金不具备担保的性质,收到定金的一方如果出现了违约的状况,只需要返还所收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赔付,而缴纳订金的一方如果出现了违约的情况,通常可以退还一半的订金,因此,只有买房订金是可以退还的。买房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意义方面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定金需要以书面的形式来进行约定,而且定金必须要实际完成了交付,另外定金的数额也是不能超过标的总额的20%。在缴纳定金之前,应当仔细的阅读购房合同内的条款,以免忽略了一些内容,导致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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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时的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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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都碰到定金和订金的问题。二者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着本质区别。定金与订金的区别须弄清,不然很有可能一个不小心,就会被开发商忽悠。那么搞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异常重要。一般而言,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只有定金。而订金则被更多视为一种预付款。 1、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订金 而“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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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应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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