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布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全部3个回答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谁知道详细说说呗。
147****7685 | 2018-12-01 10:35:26-
131****5611 国务院至今未出台一部相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因此,出现学术理论上的长期争鸣是极为正常的。现在的问题是,人们要把原先在理论上长期争鸣的东西付诸于实践,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解放思想、突破禁区、制度创新等口号,这就有点令人疑惑不解了。
因为,理论上争鸣和实践中具体运作完全是两码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办事是其天职,在这个大前提下,才能谈解放思想、突破禁区。我认为,的每一条款的遣字造句应当是非常慎密而严谨的,其立法的宗旨也当是明确客观的,任何从左或有的角度随意歪曲理解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均不足取,事实上,无论《》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表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流转,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款规定已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2018-12-01 10:36:18 -
135****2046 “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反过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
有关这一点,《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第146条、147条均作了明确规定。 2018-12-01 10:36:11 -
133****2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
(二)办理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继承或析产的除外;
(3)转让、购买房屋取得宅基地的,提供转让、购买协议;因赠予、继承或析产发生宅基地转移的,须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4)其他文件。
4、地籍测量资料:包括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理程序1、申请;2、权属审核;
3、注册登记;
4、核发证书。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2018-12-01 10:36:02 -
154****5528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
(1)国家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2)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3)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乡(镇)村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4)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为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5)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变更为国家所有。 2018-12-01 10: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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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XXX土地局:我叫XXX,现年XX岁,住XXXXX地,身份证号XXXXX。我于XX年XX月XX日,用XX方式在XX地段取得了XX土地的使用权,但由于XX原因,土地使用证至今未办理,根据《土地法》等法律规定,现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请给予办理为盼。申请人: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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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办理过程】1、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申请者提交资料。2、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3、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4、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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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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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