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抵押贷款,需双方同意并共同申请。根据《婚姻法》,共有财产处分需双方同意。办理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贷款用途、还款责任等,保护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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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979 | 2018-11-30 05:07:26-
147****8103 答案是肯定的。办理抵押贷款时,是必须要求产权人及其配偶都出面签字的,因为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同时,结了婚之后房子就是共同财产借款也属于共同负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以都是需要双方签字的。
而从房子抵押贷款办理流程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房屋共有人任何一方的同意,此项业务都很难成功办理。具体来说,房子抵押贷款的流程如下:
首先,借款人要找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评估,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其次,夫妻双方到场提交上面的资料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
再次,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
**后,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偿还贷款并取消房产抵押拿回房产证。 2018-11-30 05:08:09 -
135****0115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关于共有财抵押规定如下:
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人名字的话,单方拿去贷款原则上是过不去的,因为贷款要做抵押登记,相关法规规定: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所以,正常流程理应要有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的话,原则上是共同财产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记名字的那方可以单方抵押的。 2018-11-30 05:08:03 -
131****9300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关于共有财抵押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你这种情况,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人名字的话,单方拿去贷款原则上是过不去的,因为贷款要做抵押登记,相关法规规定: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所以,正常流程理应要有你的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的话,原则上是共同财产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记名字的那方可以单方抵押的。
请看下面的案例:
王倩与李刚婚后建造一处住房,该房的产权证书上载明所有权人为王倩。2005年,李刚持该房产证在县信用社贷款7万元,并经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2009年5月,王倩得知房产证已被丈夫私自抵押,在和信用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信用社和李刚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的抵押行为无效。
法庭审理查明,信用社和李刚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王倩”的签名,不是王倩本人所写,且合同中“王倩”的印章也与王倩提供的本人印章不符,两人已于2005年分居至今。信用社则表示,李刚抵押贷款至今已四年之久,原告作为李刚的妻子,应当知道房产被抵押,且李刚在贷款时提交了结婚证和复印件,并向法庭提交了该结婚证的复印件。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刚虽然在将共同财产抵押时未经其妻王倩的同意,但信用社是在李刚系其丈夫这一特殊身份下,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刚的行为是征得了王倩的同意,才与李刚签订了抵押合同。作为李刚之妻的原告,属于应当知道其丈夫抵押的行为而未提出异议的。这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的规定,遂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抵押合同有效。
■法官点评:
本案中,王倩与借款人李刚系夫妻关系,李刚所抵押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信用社是基于双方是合法夫妻这一可信赖的事实,才与李刚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而且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王倩作为共有人应当知道其共有的房产被抵押而没有提出过异议,完全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因此,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当前,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抵押贷款现象普遍存在,若简单的以抵押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将抵押贷款合同认定为无效,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夫妻合谋骗取贷款的可能,势必会放纵这种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就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金融机构遭受巨大损失。
本案中,李刚虽然没有得到王倩的明确授权,但是李刚是王倩的丈夫,手中持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证,且提交了夫妻二人的结婚证。这些事实的存在,使信用社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刚享有其妻王倩的代理权,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对王倩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李刚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2018-11-30 0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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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有按揭房产怎么办抵押贷款可以,银行现在有一个业务叫转按揭。二、按揭房贷款流程有哪些1、两方签定房屋(或预售房)买卖合同,当然,这只是意向性合同,也不要交首期,订金这就看你和前手的谈的条件了。2、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有些银行强制你要把首期款放在他那,这点怎么处理就见人见智了;期间银行接纳你的申请后,如资料不齐全或不充足会要求你追加提供,一般审批时间会在2周左右;有些银行会在你申请贷款时会要求你办信用卡、理财、投资之类的,尽可能的能推就推,那些可能是吸钱的陷井。3、当银行审批通过后(是同意你的贷款申请,不是同意给你放款),这时你就要注意了,你要问清银行经办人员,你的贷款如抵押办妥后,能安排什么时间给你放款,至少大概给个时间,确定后,你就可以去办理过户,首期款给付。这里又要注意了,一般银行是要求首期款在办理行给付的,你在别的行给付办理行是不承认的。4、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缴交各种费用,办理抵押、保险。签定贷款合同时,你要看清楚里面的条款,因为银行经办人员大部分都是批量做这些贷款合同的,错漏是难免的。5、办理抵押手续、保险手续。6、放款,有些银行需要客户再去一次银行做放款的申请的。放款后,记得向银行索要一份属于你的贷款合同、借据,二手房就还有保险单、评估书、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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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共有房产抵押要大家同意,准备材料,找银行申请,等审批,不太懂,但好像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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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一方所有的;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有关当事人需共同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的,有关当事人需共同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属变更登记情形的申请,办理时登记部门在产权系统核查该房产是否确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如之前有协议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按转移登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如下:1、《转移登记申请表》或《变更登记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明、户口簿;3、房地产证;4、约定变更协议或赠与合同(赠与合同需经公证);5、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免征的批复或完税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抵押期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 税费收取:属转移登记情形的:依据财税【2009】111号文、国税发【2006】144号文、财税【2009】78号文、【财税2011】82号文规定及地税部门意见,申请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免征税(不征税)的批复;印花税按计税价格(赠与合同或原购房价格)的0.05%计算。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属变更登记情形的:依据财税【2011】82号文规定,申请人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免征契税的批复。上述登记需收取登记费50元及房地产证贴花5元。上述转移和变更登记涉及税款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税费相关情况可登陆税务部门网站进行了解,具体情况以办理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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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上海中原地产的王建军,很高兴为您解答:1.夫妻间的产权变更是不需要按照买卖的方式变更产权人的;2.如果房屋有贷款没有还清的,则必须要在还清贷款以后才可以变更产权人;3.夫妻间的产权变更不需要缴纳税费,只要工本费;4.**后,需要告诉你的是,不管你变更产权人归哪一方,这个房子仍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变更产权关系为一方拥有的情况在婚变时是不会被法院认可的。只可以证明婚前的财产为一方拥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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