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看了你的描述,有一公房,亲属间要进行过户……?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房屋亲属间要进行过户,按规定,需要双方协议,并写协议书,双方签名,然后带协议书,房产证,双方身份证一起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祝好运
全部4个回答 >公房能否过户?有什么说法?
146****0383 | 2018-11-29 21:58:42-
137****2643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
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2018-11-29 21:59:29 -
155****4359 可以过户,但费用大。
1、赠与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0.05%印花睡,免其他税;如果转让,要承担买卖双方的全部税费。
2、 将公房已较低的价格卖给原承租户(工龄还可以冲抵),诉称“售后公房”。一般情况下,公房只有一个承租人名字(公房租赁卡上的名字,往往是户主),但实际房子里会有多个户口。按照规定,公房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今后产权房的产权人,也就是说:公房买下来后,可以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登记所有当时同住人的名字。关键要所有的同住人签字同意。 2018-11-29 21:59:22 -
143****8959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 行
附: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
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 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
内。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
订书面仂。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 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十三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 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圣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明。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 非住宅一式三份, 民用住
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
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 须先按规定力、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住后,返回力、理。
(四) 《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 《审批
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
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五、凡未按规定审核或采取隐瞒手段提供伪证而力、理的过户、分户或更名,新签订的“租约”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房管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凡上级机关发现错力、的过户、分户、更名的案件,有权进行纠正,并限期督办, 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2018-11-29 21:59:18 -
137****1595 公房使用权可以有限制的转让。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全部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是指由国家以及企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单位,国家和单位通过适当收取租金或者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职工或者居民使用。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损害产权人的利益。因为使用权人与产权人属于合同关系,使用权人转让使用权,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2018-11-29 21: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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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转让房屋没有经法定同住人的同意,受让人即便合法取得了房屋产权,也无法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案例】 2004年,甲通过中间人介绍,与乙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甲在本区拥有售后公房一套,产权人是甲,实际居住人除甲以外,还有甲的母亲。甲与乙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到交易中心申请了过户登记。房屋成交总价80万元。交易后乙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50万元,另30万元于交房时支付。后乙取得了产权证。但甲没有如期交房,且下落不明。 为了入住该房,乙只得与甲母直接协商。花甲之年的甲母坚持认为,甲出售该房没有征得她的同意,而且当初公房转产权时甲曾保证她的居住权,她不愿意搬出该房。对乙提出的其他安置方案均予以拒绝。乙产证在手却毫无办法,只好一纸诉状,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迁出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该房的唯一权利人,其处置产权的行为合法有效,乙合法取得该房产权,也应享有房屋的产权。但由于房屋系公房出售而来,甲母作为法定同住人,对涉诉房屋有合法居住权。考虑到甲母系高龄老人,又无实际迁让之处,一审法院遂做出了驳回乙诉讼请求的判决。 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权利保护,一直备受争议。2003年以前,售后公房上市交易,均需要得到同住人的书面同意,以往的示范合同文本上有专门的同住人意思表示的附件。随着产权交易审核口径的改变,交易中心不再进行同住人是否同意的形式审查,中介机构也开始放松审查,导致同住人权益保护的纠纷不断增加,包括同住人的迁让纠纷、户口纠纷等。 甲作为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取得同住人甲母的同意。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产权人和同住人关于安置事项没有达成一致,同住人有权拒绝迁出。在通常情况下,购买人即使是善意的,也不能直接诉请同住人搬离。本案中,乙作为该房产权人,有两种选择,第一,和同住人甲母协商,通过和解方案解决迁让问题;第二,让同住人一直住下去,直到居住权消灭(死亡)。当然,这不影响善意受让人追究甲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一,进行严格的权属审查。售后公房的权利人审查,包括基于夫妻关系共有和基于政策规定的 同住人共有; 第二,进行同住人审查。根据常住户口审查该房的同住人,并用书面的形式确定同住人同意出售的 意思表示。虽然交易中心不再审查同住人是否同意,但并不表明同住人没有了居住权。作为购房者或中介公司,进行这样的审查是有必要的。同住人的户口应当在交易前迁出,以避免户口纠纷; 第三,合同审查。除了正常交易条款外,关于同住人的迁出、户口迁移等问题,应当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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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某单位开发的房子福利分给下属员工,只有居住的权利,不可以上市买卖!产权属于单位!已购公房:和上述差不多,只不过是员工的福利分房,个人以低价给买过来了,这样的房子可以上市,不过需向单位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大产权的,是说开发商已将3%土地出让金交给国家,任何人都可以买卖!经济适用房:是针对当地户口的人的一种福利待遇,这种房子只有当地人有经济适用房申批表的,也就是按规定的年收入多少钱以下的,而且自己没有住房的,但这种因各地方不一样,所以规定的年收入也按当地的规定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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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己租房的意思。“承租方”:也称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想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赁,导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极不稳定的现实。其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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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以下情形公房禁止转让: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7、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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