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分配,按贡献比例和子女抚养权协商解决。
全部3个回答 >集体土地分配原则是什么啊?
157****9662 | 2018-11-29 14:43:05-
153****1379 农村征地补偿包括四部分: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青苗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给被拆迁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的;青苗补偿费是给实际投入者的;安置补助费是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补偿费是给土地所有权人——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成员依民主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应当分得相应份额。
因此,你可以先确定你大女儿和大外甥在贵村有没有分得承包地,如果有,那前述四项费用都可主张,如果没有那要看他们获得贵村户籍的时间是否晚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如果晚于,那不能获得补偿,如果早于则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
2018-11-29 14:44:50 -
147****6832 这种事情是不可能有法律条文的。
农村中的土地分配问题,一般都是由当地的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男婚女嫁以及户口迁入迁出等,如何处理土地分配是关系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按照正常的处理办法,应该是三五年调整一次,但究竟是否调整以及多久调整,国家并没有规定,只能由村委会自主决定。 2018-11-29 14:44:44 -
141****7029 按照大约十年前的土地承包协议,那个协议是三十年。当时是按照人口分的。但是这个协议是三十年有效的。
这是承包的,发包方是不可以随意解除的。你们家里面的承包证书上面多少亩就是我少亩。三十年不变,在这三十年里面只要承包人还生存,那么是不可以改变的。承包人死亡他的共同生活人不愿意承包或者已经非农户口不能承包外,他们家人可以承包。
这个事你可以去问问当地的县级政府。
2018-11-29 14:44:37 -
147****0122 1、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根据现行的政策与法律规定,以县为单位开展的农村土地全面和整体确权工作,属于政府的行为。
3、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扩展资料: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18-11-29 14:44:24 -
156****1297 以集体为单位(意思就是一个村庄为总体按人均分配) 2018-11-29 14: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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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农村土地性质划分:1、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种植作物的土地。2、林地是指种植树木或其它经济作物的坡地,一般是没有水到的土地,靠天生长。3、宅基地是指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规划分配给村民建造民宅的土地。可以在原民宅群周围扩大,不另规划,除非整村迁移。4、荒地是指不能种植农作物,也不能种植经济作物或者种什么也不长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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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早在60年代初期,党和政府就对乡村企业用地和农村建房用地问题作了规定。但那时农村的各项建设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发展较慢,用地量不大。从全国来看,土地需求与供给矛盾也不象现在这样突出,因而有关乡、村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全面具体,更不可能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随之而来的乡、村各项建设,尤其是乡、村企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飞速发展,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但由于我国法律不健全,对这些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再加之土地管理工作一时跟不上,实践中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十分严重。为加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制止这种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务院于1982年2月13日颁布了《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又设专章对乡(镇)村建设用地作了明确规定,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称建设用地,除包括上述乡(镇)村建设用地,还包括经依法办理了农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 乡(镇)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经依法申请、审批,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便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种使用权客体土地的用途是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而非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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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包含三部分,原则上按以下规则分配: 1、土地补偿费:也就是拿了你的东西要给钱。因为土地原来是集体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是归集体所有,然后怎么使用那也是村集体的事。 2、安置补助费:没了地就要解决村民的生活问题。分配的原则就是,谁负责安置给谁,如果不统一安置,就分给个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种的、建的东西的补偿。因为这些东西都是村民个人的,所有这部分补偿分到个人手上。 对集体内部如何分配,属村集体内部自治事宜,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均未具体规定内部分配标准。但有的地方可能自行做了规定,要求全部分配到村民个人或者其他分配比例,这个需要查阅当地文件。 参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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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局部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局部土垫层的处理宽度超出基础底边的宽度较小,地基处理后,地面水及管道漏水仍可能从垫层侧向渗入下部未处理的湿陷性土层而引起湿陷,因此,设置局部垫层不考虑起防水、隔水作用,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及有防渗要求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局部土垫层处理地基。 2.整片垫层的平面处理范围,每边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不应小于垫层的厚度,即并不应小于2m。 3.在地下水位不可能上升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对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采用整片土垫层处理地基较为适宜。但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考虑水位上升后,对下部未处理的湿陷性土层引起湿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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