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缴纳营业税。 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职工个人四方共同出资建设。“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棚户区改造,国家未规定统一的免征营业税政策,但在部分省市,如吉林省,是免征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全部3个回答 >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怎么样的?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151****9242 | 2018-11-26 15:13:09-
144****1977 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职工个人四方共同出资建设。“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棚户区改造,国家未规定统一的免征营业税政策,但在部分省市,如吉林省,是免征的。 2018-11-26 15: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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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664
应该缴纳营业税。
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职工个人四方共同出资建设。“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棚户区改造,国家未规定统一的免征营业税政策,但在部分省市,如吉林省,是免征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2018-11-26 15:13:25 -
153****0783
棚户区改造,国家未规定统一的免征营业税政策,但在部分省市,如吉林省,是免征的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吉安居[201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各推进组:
为确保我省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在认真执行《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以下简称吉棚改[2005]5号)的基础上,对各地近期反映的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吉棚改[2005]5号规定,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单位与个人,应统一使用《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个别地区前期曾使用其他版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考虑到目前已无法重新补签规定版本的《协议》,对此应由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改)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房屋拆迁按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无籍房的,按照当地(市、州)政府相关规定,将原拆迁面积折算成补偿面积,对被拆迁户以实物补偿且不涉及货币支付的,以《协议》为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其实物补偿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拆迁商业用房,并以同类房屋实施补偿,在《协议》规定原面积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以及拆迁普通住房以商业用房偿还的,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征收(拆迁)承受非普通住房,对不超过原征收(拆迁)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拆迁)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征收(拆迁)商业用房而承受房屋的或因征收(拆迁)住房而承受商业用房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按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区域内原房屋拆除,以房屋形态安置的,按照偿还房屋的市场价或评估价开具发票。
二、关于林业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列入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适用吉棚改[2005]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以省林业厅下达并转发至省地税局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准。
(二)全省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可按照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企业标准,享受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依吉棚改[2005]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参与林业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林计发[2009]192号)规定的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标准50平方米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018-11-26 15: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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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目前,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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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是扒平房盖楼房,对棚户区项目周边道路、广场、教育、商业等基础设施的加强和完善,提升居住环境中的人气指数,在改造棚户区的同时带动了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促进了就业、养老等社会问题的解决,产生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综合效应。 把旧房子重新贴面,换瓦只是旧房子翻新或者装修,不是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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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2005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的。初步统计,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1000万户。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2015年4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国家开发银行时两次要求任务“加码”,棚改要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网等“大配套”建设。2、重要意义:经过2012年到2014年这三年来街道办大面积的实施旧城改造来看,棚户区改造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都可以取得良好成效,同时也得到了当地干部居民的拥护和赞许,其重要意义体现在: 1、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还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资产,特别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救助,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从而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2、棚户区改造可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区落后面貌。棚户区改造首先要解决的是脏乱差面貌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通过改造,统筹考虑了服务配套和基础条件的改善,特别是改造项目的实施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既节约了县财政资金的投入,又可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变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使原来落后的城市面貌变为县城靓丽的风景。3、棚户区改造可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集中连片棚户区的改造可以盘活土地资源存量,**大限度提高出让收益、显化土地价值,同时可以较好地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得以再生和利用,进一步焕发老城区的生机和活力,提高了城市的管理水平。4、棚户区改造可以增加社会就业,促进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棚户区改造能够拉动建筑业的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增加社会就业的机会。同时,结合棚户区改造,以土地置换为依托,可以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5、棚户区改造可以密切党与居民群众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棚户区改造,使多数普通居民告别低矮破旧房屋,享受到了高楼林立和城市的美化、硬化、亮化和净化,提高了居民的幸福指数,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拉近了政府与居民的距离,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棚户区”:是一种居住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是指城市建成区仍然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对于棚户区改造,中央政府在财政投入、建设用地、税费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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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棚户区改造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5、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6、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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