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43条)和第三章“其他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第49-50条)的规定,结合民法中的物权法理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农用土地所有权权属和农用土地用途基础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村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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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159 | 2018-11-22 15:56:07-
135****9968 只能说说主体结构。一般应先写反映人的身份,然后说明要说的事情的主体。接下来具体陈述要反映的事实。再往下就是说明反映事实存在的哪些违法行为,**后写明信访要求领导解决的问题及达到的目的。
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加强信访信息工作,提高信息质量。
发挥信访职能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的查办和督办力度。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信访监督工作
加强乡镇信访工作,促进基层。 2018-11-22 15:57:05 -
152****1842 农村土地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同样可以房屋产权证。农村产权证与城市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别在程序上。 首先是要有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宅基地通过法定手续,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经国土资源局认确认批准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内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这便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凭证。 如果没有该证书,但是村集体认可的宅基地,在拆迁或土地征用时,都可以得到全额补偿。 宅基地的面积一般都是约定俗成,以一间(房屋)或二间三间等计算,每间宽3.5米左右,长7米左右。
2018-11-22 15:56:59 -
138****5088 依照您的情况,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基本原则是,至少维持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考虑到这一点,我国在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作出规定时,又同时作出了补充,即在按规定的一般标准支付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018-11-22 15:56:51 -
147****0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018-11-22 15:56:45 -
153****1474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 “土地本来是我的,可是没有土地证。”具体是耕地、宅基地或者自留地?
2、“**后就变成别人,我应该怎么拿。”如果是耕地。解决的方式有:
(1)、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找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
3、如果是宅基地或者自留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也就是登记在谁的名义之下,就归谁所有。如果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就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土地的使用权归你所有。 2018-11-22 15: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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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5、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6、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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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被别人侵占可以先寻求村委或者是其他部门的帮助,优先选择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之下,可以凭借产权证书或是承包合同提起诉讼,保障自身的切实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部门申诉申请调节。在寻求帮助的过程当中,被恶意侵占者要收集侵占的证据。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完成了土地确权的工作,通过对土地确权面积的重新测量,大大减少了恶意侵占的事件发生。在进行测量时,主要采用的是实测法和行测法,针对于一些土地价值比较高的用地,能够提供更为精确的测量数据。而且在测量之后与卫星以及航拍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才会由农户签字确认,针对于之前出现的抢种集体机动地,经过土地确权后,已经由集体收回,统一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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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规范》从交易主体、交易条件、交易品种等多个方面对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提出了规范。《规范》指出,4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规范》对流入方进场交易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规范》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规范》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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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杨在明说。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数额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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