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全部3个回答 >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法都有哪些
134****5155 | 2018-11-22 15: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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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259 1、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在征收拆迁时候,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
法律依据:(1)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补偿的项目和标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18-11-22 15:55:50 -
145****4416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5条)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8条)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听证)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8-11-22 15:55:42 -
157****3817 农村土地一般都是集体土地,按照《土地法》、《土地管理法》等严格管理;征收与补偿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下面是我下载的一篇文章看是否有参考价值,能否解决你的问题?土地管理法修改有望实现国有集体土地
同价同权
(2011-04-19 10:12:53)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马玉忠I北京、黑龙江报道 “强拆”的事,还没完。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该通知明确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的精神执行。《土地管理法》修改将参照《征收条例》,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但是,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
农村怎么办?《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废旧立新,标志着一个时代的开始。
农村拆迁维权依旧难
2010年10月30日上午,黑龙江省密山市市民崔德喜,因为抵制政府强拆,在自家房顶上点燃汽油自焚。而就在自焚事件时隔不到一个月,密山市民陈跃兴家的房子也遭遇了违法强拆,72岁的陈跃兴和71岁的鲁瑞芳老两口在零下二十多度的冬夜中无避寒之地……
钟如九,这个平凡的江西女孩,因为去年“宜黄自焚事件”中,用微博直播家人抗强拆过程,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
当今年1月21日,实施了1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征收条例》出台,也许“陈跃兴们”会很高兴。但是,《征收条例》对“钟如九们”而言,则未必能高兴起来。这部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征收条例》只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仍旧适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
“实际上拆迁的主要矛盾在集体土地,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解决,那么拆迁问题就没有真正的解决。”曾为“宜黄自焚事件”等重大拆迁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王才亮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王才亮认为,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的维权能力更差。所以,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矛盾冲突更大,恶性事件更多。比如去年的“宜黄自焚事件”,2009年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事件”,都发生在集体土地的拆迁过程中。
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负责人对此问题的公开表态是: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通过该法来解决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问题。
一位参与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稿研讨的法学专家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为了立法上衔接统一,以及统筹解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征收条例》中的大部分基本原则,将会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参照适用。
“对公民的财产征收,应该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以前,城乡间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现在,《征收条例》已经出台了,如果继续按照以往的模式,会造成巨大的不平等,也无法真正解决拆迁问题。”这位专家说。
“公共利益”标准将城乡统一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化率的飞速提高,将集体土地征收转换为国有土地现象越来越普遍。与被废止的《拆迁条例》相似,《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就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
“由于《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导致了地方政府只要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随时都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强制征收。”王才亮说。
在王才亮代理的多起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中,他发现“公共利益”变成了“百宝箱”,“什么都往里边装”。有的地方政府认为,招商引资修建厂房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进行房地产开发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修建高尔夫球场,打着“公共利益”进行征收。
“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土地征收权被政府机关极度滥用。”王才亮说。
一位参与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稿研讨的专家透露,该法将会参照《征收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定,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
“如果能参照《征收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界定,将会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地方政府滥用权力随意征地的现状。”王才亮说。
农民应有建设用地议价权
除了“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也成为《土地管理法》遭诟病之处。
“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耕地为例,其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至10倍。”长期关注拆迁问题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去年,黑龙江省密山、绥化、龙江、宾县等地,相继出现过多起因拆迁补偿过低而引发的拆迁争议事件。“实践中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根本不能保障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而政府征地后按市场价格出售后,其成交价格往往为补偿费用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新实施的《征收条例》中确定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化价值补偿的原则,即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那么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能否也借鉴此原则?上述参与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稿研讨的专家透露,如果适用此原则,就要有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但是目前土地一级市场是被政府垄断的,没有市场价格。所以,如何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成为了《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难点。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既然土地的产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为什么一定要政府强制征收后才能卖掉?农民自己为什么不能卖呢?所有权人不能处分自己的土地,这是没有道理的。
他建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农村土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可以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政府征收,用于公共利益;另一个就是交易,用于商业利益。就是说建设用地,不但政府可以卖,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也可以卖。
“公共利益”
《征收条例》第八条采取了列举方式,将以下五种情形界定为公共利益: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除此之外,界定公共利益还需要通过“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一系列程序。 2018-11-22 15: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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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农村土地管理法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内容,对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等有规定。具体细节我不太了解,但感觉对农村土地使用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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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新土地管理法让农村土地也能入市了,但好像不能盖房子。具体我也不太懂,还得多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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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属于国家大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行为措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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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就是征地补偿的规定,补偿费归村组所有,就是集体共有,可以分也可以不分,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补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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