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将这项工作在全国推开。到199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1400多个县(市)的一万多个乡镇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此外,江苏南通市还从1987年起率先试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至1992年4月,全国已有140多个县(市)相继试行。
全部3个回答 >宪法土地所有权问题?有哪位网友知道,说说呗。
157****7173 | 2018-11-17 22:51:13-
141****2211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 2018-11-17 2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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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296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自治,由于该组织体极为松散,因此,村民小组的权力完全落入村民委员会的少数领导手中,所谓的村民小组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在很多地方变成了少数人的对土地的事实上的支配权力。
由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仍然不明确,在法律上带来的问题很多:第一,土地的登记制度很难真正建立起来,这给地藉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因为集体土地由多个主体所有,所以,究竟应当登记在哪一个组织的名义下就存在问题。乡镇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组织更多地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尽管它也是农民利益的代表,但是当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发生摩擦和冲突时,乡镇现实的利益机制决定了乡镇干部首先选择鸭子农民的利益欲望而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由于土地占有的多元化,也导致了土地的管理的困难。 2018-11-17 22:51:49 -
155****6352 宪法并没有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主体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其理由是:一方面,并没有确认农村土地应归哪一个农民经济组织所有,由于该规定没有确定哪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权属的真正代表者究竟是哪个农村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给予确认,因此,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尚未发出,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1]从而使得目前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现象极为严重,耕地大量流失。 2018-11-17 22: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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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类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登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调整土地发生了权属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和转让,但可以进行调整,而且其调整仅限于相邻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而进行的调整。 2、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两种。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包括两种情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其特点是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均未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内容;因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其特点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由单位变成职工个人,而且土地的使用用途严格限定为住宅。 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经登记的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入股或转让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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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集体,谁代表集体?村上认为,村级行政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组或生产队认为应该属于自己,而且现在有的地方乡镇也站出来说农村土地属于乡镇所有。根据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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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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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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