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婚前男方**的部分的房产价值归其所有,由于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共同还贷所取得的房产价值为共有财产。因此该房产男方所占的份额大一些,女方份额少一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4.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全部3个回答 >请问婚前买房婚后可以共同还贷吗
142****9002 | 2018-11-07 23:26:34-
141****5966 不可以。除非在未婚的时候,以两个人的名义作为共同申请人一起申请贷款,或者在婚后才申请贷款。你现在的情况,贷款已经办了,再需要办理加名手续要等到贷款结清后才可以。 2018-11-07 23:40:24
-
135****2457 婚后是可以提取您和您爱人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用来偿还贷款的。若您爱人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您可持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签订一份委托提取协议,每满一个还款年度,管理中心将根据协议约定于委托提取月为您划转合计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总和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内。
若您爱人是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于提取对应月(第一次还款对应月)期间本人持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复印件);贷款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还款凭证原件(加盖业务公章)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总和。
具体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间等请参阅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提取业务”----“提取条件之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内容。 2018-11-07 23:38:15 -
132****5950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公积金还贷是可行,必须缴纳公积金满一年才可以使用,而申请公积金还贷是有时效的,是你购房合同上标注时间12个月以内。
就算你配偶无法申请他名义公积金按揭还贷。可以凭结婚证和购房合同办理提取公积金现金业务,一年可以提取一次,额度是不超过上一年你们的还贷总额 2018-11-07 23:38:01
-
答
-
答
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几点: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第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第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婚前买房,婚后自己还,房子归你。共同还贷,算共同财产。
全部5个回答 > -
答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答
一,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还完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未获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获得补偿。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全部3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