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地及该宅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如果当事人要取得标的易主,需要经过买卖、赠送才能产生。本案标的物是不动产,在买卖、赠送过程中是不能即时履行清偿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且该物易主后是要经过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全部4个回答 >各位好,我想了解:房屋买卖合同户口问题?
158****0964 | 2018-10-26 22:11:33-
134****5101 签订买卖合同后,可以依照买卖合同到房子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所需要的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口本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2018-10-26 22:12:29 -
133****2896 关于户口迁移问题,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 买房前,买方需要查清欲买房屋内的户口状况。
一般情况下,买房人比较关注房屋产权状况信息,通常会要求卖方或中介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但是,这些证件上并不能反映出房屋内的户口状况。要搞清楚房屋内的户口状况,还是需要去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房屋户籍信息。而这种户籍资料的查询派出所并不对所有人开放,目前只有律师可查。
二、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会选择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来订立合同。但是有些合同文本还是存在缺陷。如此,就需要买卖双买另行约定一些补充条款。关于房内户口迁移问题就可以在补充条款中加以约定。但是,仅约定户口迁移时限还不够确保买方的利益。若时限到卖家拒不迁移,如上说述买方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从法律上来讲,只有空白条文,没有执行力和保证力的话,条款约定就显得意义较为苍白。为此,律师建议在关于户口迁移条款中,增加违约金的约定,如“逾期一日迁移需支付违约金多少元”、“逾期多久卖家不迁移时,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等,从而增加卖家的违约成本,减少买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卖家卖房后拒不迁移户口的行为,真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18-10-26 22:12:21 -
137****9133 迁户口需要房屋买卖合同
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下同)及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下同);
4.入住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
6.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2018-10-26 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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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交付方式,为买方什么时候能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提供了保证,也对因卖方逾期交房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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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续租合同网上不太好找,找个做中介的朋友要一份复印一下!其实也不难的,就按照原来的合同重新签一份好了。写明违约责任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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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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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答
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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