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全部3个回答 >男方买房子女方装修,产权应该如何分割
158****5416 | 2018-09-26 00:32:23-
157****2365 装修行为属于添附行为
王女士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行为,但依据民法原理,
添附之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主物所有人,添附行为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王女士为了日后与张先生共同居住的目的对房屋进行装修,且张先生并未反对,
因此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当双方共同居住目的无法实现时,
王女士无权依据其添附行为而
主张分割房屋产权,但可以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要求张先生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护当事人
之间利益的平衡。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若无法协商确定可以由具有
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装修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由张先生给予王女士经济补偿。 2018-09-26 00:34:20 -
143****2449 现在男女双方结婚,男方买房子女方装修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到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分配就将会是一个大难题,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产权分割难裁定,那么,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的离婚时怎么分?接下来有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李先生和苏女士夫妻二人因为闲聊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产生了不快。原来,二人结婚时的婚房是李先生婚前购买的,产权证上也只写了李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但家中的装修、家具、家电等20余万元的费用全部由苏女士和其家人婚前出资。婚后,房子不断增值,而装修支出、家电、家具却在贬值。
如果遇到这种婚前一方出资装修房屋、另一方出资买房的情况,建议双方**好在婚前事先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登记在双方名下,避免将来造成类似的困扰和纷争。 2018-09-26 00:33:45 -
153****3519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该套商品房所有权属于李先生,苏女士无权要求对其房屋进行分割,而李先生归还装修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苏女士和其家人用婚前个人的财产对其房屋进行的装修,是以双方结婚后长期使用该房屋为目的的,苏女士及其家人对该房屋的装修是一种添附行为。该房屋因为装修而增值,李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因苏女士的装修而获利,已实际占有了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在双方离婚后,苏女士因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而遭受损失,苏女士除可以搬走的家电等,李先生对装修费用适当返回是理所当然的。对其二人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好考虑苏女士多年来的付出可以多补偿一些。
如果大家遇到这种婚前一方出资装修房屋、另一方出资买房的情况,建议双方**好在婚前事先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登记在双方名下,避免将来造成类似的困扰和纷争。 2018-09-26 0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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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本案涉及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现行法律实践中观点非常统一,即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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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不出钱都有道理;一直有门当户对的说法,不是没有道理的;女方陪嫁的东西多点,家庭地位无疑会高点;一个穷丫头,嫁到大户人家,会有很高的家庭地位?那是个传说。别给电视剧给误导了。如果什么都不出,地位难免低的很多的;所以不存在该出不该出的问题,想的通就可以;如果你父母有钱,又愿意出,那就什么问题没有, 如果有钱不愿意出,那也没有办法。 也别勉强你父母。如果男方确实没有钱,那也只好再想别的办法。在危机之前,才能看出一个人的人品;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看看你男朋友的人品如何。钱本身并不重要(十来万对于三四十年的时间来说,实在不是个大数目),重要是在处理这个过程中,你男朋友处理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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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买房子应不应该写女方的名字这也是看情况的,如果女方在男方买房子的层面上,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例如女方也出了钱来买这套房子的话,正常情况下,男方房子是应该写女方的名字的。但是如果女方没有提供任何支持的情况下,男方就按照自己的意愿想法,写不写女方的名字就看自己了。 在结婚之前,这个男人在家里买了房子并写下了女人的名字。如果写了男人和女人的名字,那么丈夫和妻子就是共享了财产,共同拥有,每一方享有一半的财产权。如果双方按照双方同意拥有,它将按比例占用房屋的财产权。如果在婚前买的房子只写了女人的名字,它属于妇女在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房产证只写了女人的名字,相当于给女人,放弃他的权利,离婚,男人当然不能得到了,除非在婚前有补充协议,就可以按照协议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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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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