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产证丢失,补办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34****0966 | 2018-09-05 17:51:17-
135****1676 挂失补办的主要流程:
1. 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
2. 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 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 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 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6. 等待通知领证即可。 2018-09-05 17:51:47 -
133****8439 当事人房产证丢失,可以由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购房合同,买房不动产统一销售票据等证件材料,先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丢失登记手续,再凭登记手续和以上证件到本地报社申请刊登遗失房产证的声明,再凭刊登有房产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回到房管部门,就可以申请补办当事人的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2018-09-05 17:51:42 -
147****9453 一、办房产证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二、房产证遗失补办流程
若住房属国有土地上房屋,房产证丢失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2018-09-05 17: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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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仔细核对证书的数量,如果约定取得两证,一定要核验是否齐全。 2、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如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开发商说明原因。 3、核对“他项权利”一栏记载的抵押事项。 4、索要缴纳税费的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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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生产大队应该有底的。1如果你的土地证是集体所有土地证,可以找村居委会按本村村民办理农村居民房产证。2如果你的土地证是国有土地证,说明你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可以到乡镇土管所或者到县房管局找关系办理房产证,不一定能办下来,要把握机会,比如房产清查,县政府组织的统一的清理清查等,趁这种机会交点罚款就可办房产证,如果不是这样就需要找局长以上的领导才能办理。费用根据当地情况有房产交易评估费,(房产交易总价的0.5%)交易税1%-3%,印花税3元,房产证工本费20元,图纸费500-2000不等,可以到县行政办公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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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丢失之后进行补办,大概需要花费6~8个月左右的时间,需要先到之前发证的机关办理遗失登记,以书面的形式提交遗失申请,在申请当中要说明遗失的时间,房产证上的相关信息,到当地的房管档案局查到原始档案之后,凭借相关的材料到指定的报刊登记遗失公告,需要在报纸上公告6个月以上的时间,然后携带身份证产权证明以及遗失公告,补办新的房屋所有产权证。重新补办房产证的流程还是比较复杂的,再加上花费的时间比较长,所以要保存好我们的房产证。在生活当中用到房产证的地方还是很多的,比如房屋出售、出租以及房屋抵押贷款都需要提供房产证的原件,一旦遗失之后,不仅在补办的时需要多次前往档案局查档,还要缴纳补办的相关一些材料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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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第一、您提出的“房本丢失去哪里补办”,实际是如何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适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第三、《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办理房屋登记的机构。第4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四、《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程序要求。第27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第五、《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需要提供的资料。您可以通过百度的搜索引擎服务详细了解相关规定的情况。第六、如果您还想了解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相关的其他事项,可以拨打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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