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主要作用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全部4个回答 >老业主所欠物业费,新业主是否应该承担物业费
145****2335 | 2018-08-28 10:13:09-
134****8323 新条例中没你说的上述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后义务,业主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拒缴服务费的。 2018-08-28 1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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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168 不应该承担 在当你买房或租房时 与物业公司协调 让物业公司提供前业主的水电费及物业费缴清证明 如果未交 可与前业主沟通根据物业规定 你如果买下与租房 都应先到物业公司登记 把原业主资料档案登记成你的!
不然物业公司的业主档案 未有你的联系方式 会给以后与物业协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018-08-28 10:13:53 -
147****4395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原业主所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想要主张,应当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原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而新业主并不是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故不能让新业主承担;情理上也不会支持,法理情理都说不过去。 2018-08-28 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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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2、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因此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业费承担交纳义务。3、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要求前业主结清原来欠下的物业费,前业主拒交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有权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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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2、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因此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业费承担交纳义务。3、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要求前业主结清原来欠下的物业费,前业主拒交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有权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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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每年应该公示物业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单个业主没法查物业费。物业也不会接待。(今天一个业主要查帐,明天另一个业主要查帐,365个业主轮流查账,物业公司的财务就没法工作了。所以不会接待单个业主。)业主对物业费使用情况质疑的,可以通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来行使权利。要求物业公司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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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7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按照用途可以分为住宅物业与工业、商业等非住宅物业,住宅物业又分为普通住宅物业与别墅、高档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物业。普通住宅的物业收费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与业主大会成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机关仅针对普通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制定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物业以及普通住宅物业成立业主大会后物业服务收费,均执行市场调节价。执行政府指导价指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限制,其限定一个价格区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在此价格区间范围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39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利益,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对超出政府指导价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业主可以向价格主管部分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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