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也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二、依据以上法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或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全部3个回答 >开发商分两期,一期入住率高能先成立业主委员会吗
154****4699 | 2018-08-22 16:58:48-
155****2123 分期开发的商品住宅,首期住宅首套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或者首期住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首期建筑面积50%以上就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应该为后期预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同时首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超过两年。
首期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需要经过后期业主交房后通过或变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期业主即便不成立业主大会,也是不影响业主行使业主权力的。只要能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就可以,也就是说关键是如何将业主团结起来按照物权法形成一个共同决定。 2018-08-22 16:59:15 -
141****1497 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是一个管理区域的已经交付的专有部分的面积超过50%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我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七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二期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期业主没有入住,一期业主入住没有到100%,加起来不可能超过业主入住专有部分面积超过50%,根据第八条规定,这个小区还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从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没有自第一户交房开始满2年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说法。 2018-08-22 16:59:10 -
137****1678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
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基础的部分。因为只有入住率达到半数以上,才能证明业主委员会在理论上代表的是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与要求。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
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
2018-08-22 16: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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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行使业主的权利。质保期内属于开发商责任的还会有开发商承担责任。开发商没有管理的权力的,管理属于物业部门的事追问那么前期和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业委会成立后还有效吗?那么前期和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业委会成立后还有效吗?追答业主委员会如果对物业不满意,按流程可以把物业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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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3、业主委员会章程。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四、业主公约的效力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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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入住率达到80%或小区已使用两年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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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也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采取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管理自己的物业财产。居民委员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但是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业主投票产生业主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共同签名决定的物业管理事宜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房产的业主没有获得房产证但是仍然可以行使业主权力,只是受到一些限制。但是对于管理自己的房产来讲,可以行使权力的。比如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就可以作为行使业主权利的依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他人是业主。业主共同决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指定的代表或机构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第六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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