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买卖,您的房子属于公房.您要先和您的单位打好招呼才可以买卖. 但是比一般的房子价钱要低.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 子女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需要原承租人本人, 和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建议你到当地房管局或置换中心再咨询一下。
全部5个回答 >单位房能买卖吗,有没有产权和土地限制?
151****5050 | 2018-08-21 15:37:04-
147****7696 单位的福利房,个人只有部分产权,其他产权归单位,且土地属于集体性质,
这样住房,只能本单位内部人员之间,通过单位办理内部过户,不对外部办理,
如果你不是本单位职工,不建议购买,因为无法过户,这不是商品房。
2018-08-21 15:38:07 -
157****4722 一、一般所称的福利房,其实就是公有住房。目前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但两者都属于福利房范畴。
二、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购房职工按当年购房时的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经房改政策指导中心审核,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公有住房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办成全部产权的房屋产权证后,个人就可以自由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等业务。也就是说,房屋的处分权、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就都属于个人,此类的公有住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三、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以下几个情况:
1、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
2、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
3、配套设施不全的简易住宅和单身公寓;
4、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5、经有关部门鉴定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和纪念意义的房屋。 2018-08-21 15:37:41 -
146****4282 单位福利房是否能买卖,要看单位福利房的公有住房性质。
目前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以下几个情况:
1. 列入拆迁范围的;
2. 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
3. 配套设施不全的简易住宅和单身公寓;
4. 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5. 经有关部门鉴定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和纪念意义的房屋。
除以上几种房屋不能出售外,其余类型的房屋都可以出售。 2018-08-21 15: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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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二手房查看清楚以下几部分就不太会有大问题出现。1、核实产权是否清晰: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2、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 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3、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这几个步骤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证据、过户是一定要房产证上所有人都到场才可以过户、在交房时要查看清楚对方是否缴纳清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4、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改革等情况出现时,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有的买方签约后认为房价偏高或不想支付过户税费,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卖方交房后无法及时收到余款;有的卖方发现房价飙升,则称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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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满足必要条件的可以买卖:卖方(拥有人)是否有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需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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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是能够买卖的,但是必须要征得共有人的同意,不然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房屋买卖无效,这里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继承人这种情形。因此,由于这种房屋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房人一般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其购房款已支付,这样很可能跌入房款两空的陷阱。未经共同继承人同意买卖房屋是指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征得其他共同继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人的权益受损的情形。认定方法为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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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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