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竣工验收合格的两个必要条件《建筑法》以强制性规定的方式要求竣工工程应当具备的两个条件:第一、符合质量标准;第二、具备资料标准。除此之外,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全部4个回答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137****3330 | 2018-08-16 15:46:30-
158****1107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 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2018-08-16 15:48:25 -
132****6607 应该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36—200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Criteria for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i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2009-06-25发布 200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 Ⅱ
引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消防验收的内容……………………………………………………………………………2
6 消防验收的评定 ………………………………………………………………………… 2
6.1 一般规定 ……………………………………………………………………………… 3
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 3
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 4
6.4 综合评定 ……………………………………………………………………………… 4
7 局部验收 …………………………………………………………………………………4
8 档案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 17
参考文献……………………………………………………………………………………… 18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亓延军、黄凤梅、吴丹、徐大军、马超、陈秉安、屈天翊、张莹、刘健、韩巍、王新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单项 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综合评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总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录B)。
5 消防验收的内容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
量;
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消防验收的评定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A。
6.1.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6.1.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
能的,评定为合格;
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
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
格。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4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f)水灭火系统;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防烟排烟系统;
i)建筑灭火器;
j)其他灭火设施。
6.1.5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
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综合评定
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 局部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d)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e)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7.3 局部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 档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2018-08-16 15:47:44 -
148****7406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 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2018-08-16 15:47:24 -
131****4316 应该消防设施验收表吧 要加20发送 应该《建设工程消防a)B类合格项于4处; b)C类合格项于8处 综合评定消防 2018-08-16 15: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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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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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国家的可参考或执行各专业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等。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084-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50222-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12955-2008《防火门规范》GB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50877-201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收规范》CECS154-2003《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GA98-2005《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消防应急灯应安放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者顶棚上提供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应安放在走廊和墙体转角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疏散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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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呈文的仅有DB33/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国家的可参考或执行各专业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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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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