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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4个回答 >**新房产税征收细则有哪些?
154****7181 | 2018-08-14 08:35:16-
135****8021 一、征收时间。新房产税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时间做出了调整,不过,因为征收形式有差异,所以征收的时间各地并没有统一,需要根据自己所在的城市来查看具体的变更情况。
二、征收方式。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也有了新的调整。首先,市民可以通过银行缴纳房产税。各个地区都会开设银行缴纳房产税,市民可以选择就近的银行进行办理业务。其次,市民可以通过税务专窗缴纳房产税,税务专窗是专门缴纳税款的,市民只要在税务专窗的服务时间去办理税款缴纳业务即可。**后,付费通网站。通过付费通缴纳房产税有点特殊,这是因为目前仅上海市民可以使用付费通缴纳房产税,上海市民只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流程操作就可以完成房产税缴纳。
新房产税细则对于房产税的税率等等也都做了调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所以税率也是会有所不同的,需要根据所在地区发布的房产税细则查看。 2018-08-14 08:36:19 -
155****9588 房产税征收细则目前只是在部分地区试运行。
而且这些地方都是在一线城市。目前来说推行到农村不大可能。农村的房屋属于宅基地,不是商品房性质。
所以你家在农村的房间是不用计算在内的。 2018-08-14 08:36:07 -
151****0705 根据国家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一般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房产税也是每年征收的,有的地方也是一年分两次征收,同时也有每年一次性征收的。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又有哪些呢?房产的税征收标准从价或者是从租两种情况也是很关键的。如果说从价计征的,那么相关的计税依据就是房产的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另一种就是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一般可以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的依据。从价计征的10%-30%的具体减除的幅度,一般是由省、自治区还有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的。房产税的税率也会采用相关的比例税率。同时,还应该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一般是1.2%;还需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一般是为12%。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的两种情况,相关的计算公式有这些。如果说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的税额=房产的原值×(1-10%或30%)×税率(1.2%);如果说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的税额=房产的租金收入×税率(12%)。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又有哪些呢?如果说是从价计征的话,从价计征一般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的比例后的余值计征,相关的公式为:应纳的税额=应税房产的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如果说是从租计征,从租计征也就是按照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的税额=租金的收入×12%。如果说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应该要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也要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一定的房产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的。 2018-08-14 08: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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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957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2018-08-14 08: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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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无人员房产税是细则是什么?三无人员”房产税如何征收“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是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①纳税义务时间: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均从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日期的次月起征税。②纳税期限: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③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税率为0.5%,且不得扣除免税面积。④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应税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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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一)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二)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详情请咨询【上海菁英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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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新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六、税收减免(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七、收入用途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八、征收管理(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九、部门职责(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二)协同征收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三)实现信息共享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十、评估机制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十一、其他事项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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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细则》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企业办的各类**、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第六条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第八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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