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限是由《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自承包法施行以来,标准统一,2010年也没有变化。 具体详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期的规定。本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不同用途的农用地的承包期作了规定。
全部3个回答 >**新政策地皮交易**低需要承包几年?
132****3231 | 2018-08-06 10:32:22-
148****5906 十九大的报告中,地合君**为关注的一条内容便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8-08-06 10: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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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87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三部分的第一条明确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没有具体说多少年不变。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笔者的理解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30年不会变;
草地的承包期30至50年不会变;林地的承包期30年至70年不会变;甚至以上土地的承包期还会更长,才能说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稳定并长久不变”。 2018-08-06 10:38:40 -
145****9300 015年国家没有出台土地承包期多少年的规定。按照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即从1998年起,农村承包土地在原承包的基础上延长30年,到2027年到期。2027年到期前,中央还会出台相关政策。 2018-08-06 10:38:27 -
141****5861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2018农村土地承包新政策: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8-08-06 10: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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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但现在许多地方面临征地占地的情况,涉及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因此,事实上终身承包并享有继承权。?各级领导如果要再分配,恐怕有很大的麻烦。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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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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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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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30年,原则生不添死不减。现在有延长的讨论,**终年限可能延长的70年。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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