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明确规定出卖人于出卖标的物前负有将出卖意图通知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同时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予以明确规定。一般而言,该期限过长不利于交易迅速进行和维护交易安全,也容易增加遭受情势变更的机会;期限过短又不利于先买权人权衡利弊,不利于其利益的保护。将来立法可考虑依优先购买权之标的为动产或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行使期限,比如可规定不动产先买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动产先买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行使的具体期限,但不得少于前述法定期限。如果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就将财产卖给了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在先买权人行使权利期间内,在先买权人尚未作出是否购买之意思表示之前就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先买权人应当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出卖人与第三人买卖关系的期间,即所谓的除斥期间,对于该期间,国外民法规定不一,有的5年,有的2年考虑到我国《合同法》第55条已规定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其除斥期间为一年,故将来立法可以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先买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先买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逾此期限,优先购买权即归于消灭。
全部8个回答 >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如何规定的?
147****8779 | 2018-08-04 13:49:20-
143****9418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怎么确定的呢?确定在买方还是卖房所在地,还是房屋所在地呢?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否有法律规定呢?
一、法律上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有以下规定: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合同履行地为约定交货地点;
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但是如果依法可以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
3、买卖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实际履行地点;
4、根据以上方法还无法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则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为商品房所在地。 2018-08-04 13:51:27 -
147****6437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2018-08-04 13: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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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133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
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为商品房所在地。
2018-08-04 13:51:09 -
157****4229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问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有的需要协作;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准备;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就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2018-08-04 13: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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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两方中的任意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都应该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因为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损失。 因房产转让者的问题,造成房产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的,房产转让者要向房产购买者支付以收取的房款按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的两倍计算的金额;因为房产购买者的问题,造成房款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转让者的,购买者需向转让者支付为逾期支付的房款按照同期存款利息的两倍计算出的金额。 法定违约金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其他的违约责任有另外的违约金处罚,被称作约定违约金,是在合同中约定好的,违约的行为很多,分为概括性和具体性违约,分别按不同的标准来进行违约赔付。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是出现了以下任一情况的,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违约金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规定了违约金相关的情况,违约责任分别要对应不同的违约赔偿,购房中双方都要在合同中写明责任义务,避免违约责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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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5、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6、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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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条需妥善保管,且有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签字方可有效不过出于谨慎考虑,可要求第三方即中介方签字作为见证方更具效力您可参见原合同,就争议解决方式一条款下的细则一般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您与甲方签字的字条属于协商解决的结果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多为君子协定除非买卖双方或与第三方即中介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重大冲突通常情况下都是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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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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