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是《**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看到这里,我想男同胞该补借条的赶快补,女同胞们就赶快让公公和婆婆补个赠与协议,开个玩笑,不过夫妻双方在一起**重要的还是感情与信任,如果双方都是带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走到一起,那么**后很有可能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全部4个回答 >婚后房屋协议有用吗
156****1931 | 2018-07-19 17:12:45-
144****8757 房产共有协议书有效,今后房产属于共有。
只要你不同意,他就无法撤销。 2018-07-19 17:13:51 -
155****4864 载明婚后购买的某房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的内容的书面协议都可以,当然这个协议需要男方以及出资的男方父母,或者出资的女方父母签字。
另外,还是要把产权证办在女方名下。如果是双方及双方父母之外的其他人购买赠与的,让他写一份只赠与女方的书面声明。 2018-07-19 17:13:45 -
137****0830 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8-07-19 17:13:39 -
141****5238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夫妻双方之间房产财产的处置有如下几条说明: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018-07-19 17:13:34 -
134****6396 如果是婚后夫妻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能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2018-07-19 17:13:28 -
157****4861 首先,为了你的财产安全着想,允许我纠正几个地方,
1,“此房视为母亲赠送甲方一人”,改为'此房为甲方母亲赠送甲方一人所有”;
2,房屋产权归甲方个人所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上同意,乙方无权出租、便卖房产。 离婚后,房屋的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或是意外丧亡,房屋产权归甲方的父母所有。
以上,若改为“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产权约定为甲方个人所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或以其他方式侵害甲方此房屋产权利益。离婚后,房屋的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若甲方失踪或死亡(失踪在包括宣告失踪,死亡包括事实死亡和宣告死亡),房屋产权归甲方的父母所有。 ”这样组织语言会更安全,也更保障。
至于公正与否,其实都不是很重要,只要双方签字后是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只不过公证过的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优于未公证的协议。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2018-07-19 17: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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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没你的份,由于贷款的。后面是共同还款。贷款的一半有你的份。不要公正,公正了。以后不能过户到你名下。你可以去签一个协议。加名字有用的。可是好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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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有用。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一、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在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二、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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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产证上,肯定是有用的;因为只要加上名字,就是有了供有房产权::因为在房产证上有名字,就有了房产权(婚后房产除外),房产就是属供有产权的。如果是婚前房产证,在房产证没有名字,就是没有产权的。所以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产证上,肯定就是有用的。如果你再想将房产卖掉、抵押贷款,就需要女方的同意,才能卖了。你看看有用没有没有, 是相当的有用的, 并且你要离婚也是属房产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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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房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婚前房产协议有效不等于房屋产权的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进行公示为准。就是说,如果仅仅是婚前房产协议的约定,而房屋没有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话,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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