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有:(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从这一点上来看物业用房应该包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具体的要看当时建设单位设计图纸。
全部3个回答 >物业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吗?有相关的规定吗?
147****0209 | 2018-07-19 14:14:00-
155****5310 【现实案例】
北京市某小区于2008 年建成,业主入住后,开发商选聘了一家物业公司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2011 年10 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但面临着没有办公用房的问题。另据了解,在小区竣工后交接查验时,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提供了60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遂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提供100 平方米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物业公司称:“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商提供,专门为物业公司办公所需,而且产权是开发商的,因此,不能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又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要求提供办公用房,未果。
那么,物业管理用房性质如何? 是否包含业委会的办公用房部分?
【中海小讲堂】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体现在房地产开发之初的规划图上,以及体现在之后的测绘报告上。即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在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测绘报告资料上都应有标注。开发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条例》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从法理上,如何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如无特殊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为避免争议,可就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在北京,政策法规已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和用途,因此,较少产生争议。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 平方米,不但包括物业公司的办公用房,还包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0 至6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综上,开发商依法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 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 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 至60 平方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 2018-07-19 14:14:50 -
131****5486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是否缴费?主要听从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2018-07-19 14:14:25 -
134****2423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2018-07-19 1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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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说 无权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选出来代表全体业主的机构,业委会委员是具体执行人。物业公司是小区全体业主请来管理公共区域的管家。请问管家有权罢免主人的代表人吗?物业对业委会委员选举存在异议的,应该收据证据交到房管局,只有当房管局对小区的业委会产生宣布违法或不合法时,业委会委员才能罢免或由业委会内部自己进行罢免。业委会委员的任职、罢免都也物业公司无关。这就好像你物业公司要去罢免微软的总裁一样,除非你有他的违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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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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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没有这个权利。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决定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是业主大会的职权。即,只有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全体业主表决,才能决定是否辞退现在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都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业委会没有权利擅自辞退正在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业委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不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进行投票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面积及户数都超过物业项目总额的50%),可以启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如果半数以上业主对当前的物业企业服务工作表示满意或无异议,则不能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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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物管企业将重点考虑如下几点:(一)更换程序的合法性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法人社团,是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关键。所以必须依法确立业主委员会合法的法律地位。另一个是有关更换事宜,要经小区产权人大会通过。在保证广大产权人、使用人支持的前提下召开产权人大会,形成决议,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动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取得协调相关方面及中正级三方的支持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业委会、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使其尽可能得取得一致性意见,对于顺利更换,尤为重要。中正方的支持主要是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 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取得指导、支持,不可忽视。(三)更换物管企业各方面工作的交接设计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也应避免出现有关财务帐务修改和资金转移,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受到损害。其次将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和安排报小区办,取得指导和支持。 原物管的撤出是非常困难的,如发生拒不交出物业的情况,需要请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交接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精心安排交接内容、日程、使工作条理化、清晰化、把有损于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机率降到**低。(四)交接内容交接中涉及的内容繁多: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运行记录,外网联络,固定资产,管理费余额及管理基金等等。具体大块如下:(1)工程交接:由专业人员组成电气、暖通、土建等等,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接收工作内容中各条款逐项核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2)财务交接:在正式交接之前,双方做好充分的准备,业务对口交接。(3)文档交接:文档中重点文件为各项法律文本和承诺性文本,特别要作好签收归档工作。(4)其它交接:包括岗位交接,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等等,做好确认签字工作。(五)防范风险,避免业主或使用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 更换物管企业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风险"有5种情况:(1)原物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新物管企业难以进入。(2)原物管企业提出高额外补偿。(3)交接不配合,导致物业管理工作无法延续。(4)因管理真空导致部分业主对更换持不同意见甚或引发对业主委员会的诘难。(5)引发法律讼诉。引发法律讼诉不是坏事,但在客观上给交接工作造成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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