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买车位的供需矛盾恶化预期是远远大于改善预期的,甚至可以说对于有车的人而言,车位比住房还刚需。只要您的城市有一辆新车上牌,就产生了一个车位需求,而新车的上牌速度远远大于车位的新建速度,即便将来低于车位新建速度,后者也需要很久才能填补现有的缺口。而现在您知道了,一个地下自走式产权车位的成本基本上相当于一辆A级车,这一点也决定了它不可能那么容易的得到。而且比起无产权的机械立体车位、人防车位、地面车位、路边车位等等,地下自走式产权车位每一个都是真金白银,不可能一夜之间变出大量出来,况且归属明确、转手方便,真的是城市中珍贵的稀缺资源。至于跟您说买车位不如租车位的人,我只想说,十年前他也是这么说租房的,现在……他哭了。放心地去买车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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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352 | 2018-07-18 23:56:02-
144****8314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备注:
民用建筑地下车位在政府的建筑区域规划中明确规定为全部或部分人防面积的,该地下车位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区)人防办,但开发商在和平时期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由政府或人防办开具的使用证书证明其享有的权利。若规划中不属人防面积规定的地下车位,且 2018-07-18 23:57:19 -
156****2638 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对于这四种停车位的物权归属,我们将逐一讨论: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
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关于它的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在如今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胀,很多开发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也就是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依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
所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然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
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如出一辙,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对于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而依我的看法,我认为应属于由**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因为当业主购买了此房屋时,他也同时拥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权,顶楼部分相当于房屋的附属部分,也由**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看管服务,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费用。 2018-07-18 23:57:00 -
141****4003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车位”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要依合同的具体情况解释。
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
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
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你,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1)开
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此条十分重要!)
否则业主**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2018-07-18 23:56:41 -
138****2709 有必要买
车位的供需矛盾恶化预期是远远大于改善预期的,甚至可以说对于有车的人而言,车位比住房还刚需。
只要您的城市有一辆新车上牌,就产生了一个车位需求,而新车的上牌速度远远大于车位的新建速度,即便将来低于车位新建速度,后者也需要很久才能填补现有的缺口。而现在您知道了,一个地下自走式产权车位的成本基本上相当于一辆A级车,这一点也决定了它不可能那么容易的得到。
而且比起无产权的机械立体车位、人防车位、地面车位、路边车位等等,地下自走式产权车位每一个都是真金白银,不可能一夜之间变出大量出来,况且归属明确、转手方便,真的是城市中珍贵的稀缺资源。
至于跟您说买车位不如租车位的人,我只想说,十年前他也是这么说租房的,现在……他哭了。放心地去买车位吧 2018-07-18 23: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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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权证的,不过有的没有。看你说的这个是哪一种,下面是几种地下车位的形式: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能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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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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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一直纠纷较多。为减少争议,《物权法》就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仍没有完全明晰车位归属问题,对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车库这类特殊问题无法直接作出判定。尽管《物权法》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作出明确界定,但笔者个人认为,无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分析,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其次,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包括生产、孳息、转让、继承、遗赠、遗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取得、添附及国有化和征收等方式。根据《物权法》的一般理论,通过生产的方式创造出新的所有权,生产者当然原始取得所有权,但人防工程属于与国防安全、群众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关的财产,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国家利益保护”等公法优先原则,对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的判定,不应仅从一般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纯私法视角进行考量。如果确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予以保留,则人防工程在战时危险时期就能够由国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进行管理使用,而无需通过任何征收或征用的繁琐途径,无疑将是**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这一目的的。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私法精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车库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收益实际归属方面,人防工程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相应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应归开发商享有,但小区商品房售完后,管理及收益权是否还属开发商需要具体分析,关键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资是否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转移。如果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业主,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依法转由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销售价格没有将人防工程开发成本纳入,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仍归开发商所有。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方面,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因此,笔者认为,除非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载明人防地下工程建设成本没有纳入住宅销售价格,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依法收回地下人防车库的成功判例也证明了以上观点。综上分析,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在房屋销售给业主后,应依法转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管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还是从管理收益归属来看,开发商均无权出售人防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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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地下车位有产权吗答
地下车位分为不同种的类型有一些是有产权的,有一些是没有产权的,具体就是以下的,这几种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先和开发商咨询清楚,如果不能够办理产权证的话,则代表没有产权,也就不能够出售。1、无约定的地下停车位如果在买卖合同当中,开发商并没有写明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无约定的地下停车位就无法办理产权,收益也应当归于业主按份共有。2、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因为已经纳入到公摊的面积当中,相当于已经把地下停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一个业主身上再次出售,相当于是重复收钱,这种车位办不了产权证,而且产权归属于业主所有,严格来说业主只需要交管理费就能够使用。3、人防工程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是可以改造成为地下停车位的,但不能够办理房产证,只能够通过租赁的形式使用,最长时间为20年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4、产权车位可以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使用年限一般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