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组织。因此,对于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全体业主的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全部4个回答 > 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物业公司?
151****0076 | 2018-07-18 23: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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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584 在民事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是适合主体。
1.物业管理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
3.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4.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5.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业主委员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应当继续进行实体。 2018-07-18 23:55:19 -
151****0409 第一,《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第二,参照2005年8月1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业经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备案,应当认为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应当继续进行实体。 2018-07-18 23:54:55 -
153****7703 1、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原理,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2、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身份被提起诉讼。
3、《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即业主委员会有权以原告身分提起侵权之诉。
4、司法实践证明业主委员会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018-07-18 23:54:29 -
154****7277 问到点子上了,我恰好刚做过有关的一篇论文,现在把内容粘在下面,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根据对业主委员会法定职责的描述与界定可知,其在代表和维护全体社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配合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协调社区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但依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以独立的法律地位,这种被动的地位缺失使得业主委员会不得不直接遭遇三个方面的尴尬局面:
其一,它使业主委员会面临着无法成为一个合格起诉体与应诉体的尴尬——业主委员会既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又无法作为独立的法人主张其所代表的权益[1];
其二,它还使得业主委员会无法将原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部位顺利地实现财产确权登记,这就无形中留下了方便物业服务企业(有时还涉及原房地产开发商等单位)恶意侵犯业主权益的漏洞——经常见诸报端、论坛的停车场/库收益纠纷、共有部位广告费纠纷甚至土地抵押纠纷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竞争皆缘于此;
其三,它令业主委员会无法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其**大、**有力的否决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另外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
如果能从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个法律资格矛盾,赋予业主委员会以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上述的三种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但也要注意,法律的公平性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所以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依法应诉、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笔者在此次调研之初就注意到一则新闻,报道了2011年6月中旬在北京市怀柔区做的试点工作:
“……怀柔区于家园一区14、15、16、17号楼业主委员会主任丁淑元从泉河街道办事处和怀柔公安分局领取了编号为‘京怀业字第0001号’的《业主大会登记证书》以及业主大会印章刻制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于家园一区业主大会也因此成了全国首个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大会。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大会登记后将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为真正的管理主体”[2]。
此例实质上是当地(北京市)政府采取的,旨在尝试解决业主委员会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一种“变通形式”。但是,准许业主大会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实质上是将非实体的业主大会实体化了,而具有“半实体”[3]性质的业主委员会却依旧被悬置空中,这种关系仍可能引发一些实际操作中的不便。无论怎样,我们都乐于看到,毕竟地方政府开始用心思考并勇敢地做出改革的尝试了,希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立法机构能够进一步密切关注相关试点的实效,尽早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 2018-07-18 23:54:03 -
156****3642 但是,业主委员会并不是没有限制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一般业主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情形限制在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而与此无关的或者属于部分业主的事情,则无权向法院起诉。 2018-07-18 23: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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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违法,物业服务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收费的依据就来源于物业合同,没合同凭啥收费,又不是行政机关未缴费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期限是两年,所以一般在业主欠费1年半就要开始起诉,另外证据中要保存有一直告知业主欠费(催费通知单)的证据,否则法律起诉很难维权(这个是我们起诉业主的实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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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物业公司不需要房管局批准; 2、成立物业公司的程序: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市建委报省建设厅审批资质,再到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即可营业; 3、购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接受服务 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决定聘用哪家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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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如果是你一个人的事情,的确比较困难,法院一般会不予立案,再说你的证据什么的也不好搜集,要是你们的整个小区都是这样的情况的话,你可以多联系几家人,共同去法院起诉,这样的话,立案的机会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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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可以把停车场委托给物业,也可以把停车场委托给专业的停车管理公司。机动车停车管理是需要运营资质的经营项目,因此只能委托给物业公司或停车管理公司,不能承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更不能委托给个人来经营。业委会委托前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未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的委托行为无效,即使签署了委托管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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