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3)住宅出售已满2年。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3)业主委员会章程。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
全部2个回答 >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价流程怎么走
155****8498 | 2018-07-18 23:46:42-
135****4353 有业委会也没用,物业费涨价必需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才行。
所以你们需要联系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商量物业费事宜。而且需要房管部门和街道、居委会旁听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2018-07-18 23:47:34 -
155****6011 首先要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人数要双过半(总面积、总人数))。
制定物业管理招标书,并通知目前负责管理的物业公司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邀标或公开招标,评标、答辩,以选出中标企业
将招标结果送居委会和房管局(住建委)物业科及小区办备案
通知前物业公司交接事宜
通知小区办、居委会,配合新老物业公司进行档案、资料的交接,审计物业管理账目,做财务交接、设备交接等。
新物业开始工作,老物业离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18-07-18 23:47:12 -
153****2906 你好!虽然物业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这倒不是主要事情,关键是你们物业在小区的住户认可你们吗?如果认可你们的情况就好办了,再者就是想要提高物业费的话,就要提高服务质量 2018-07-18 23:46:56
-
答
-
答
建立一个主事的把所有业主联合在一起去找开发商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发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工作: 1) 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2) 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3)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 4) 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6)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7) 推选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业主一户可投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处理。获小区投票总分过半的小区业主按得分高低排列, 居前者当选。业主委员会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 小区办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一)、(二)。 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的资料肆、需提交的资料: 1.由小区五名以上的业主作为发起人,并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发起人亲笔签名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需列明: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名、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入住使用率和入住时间等内容。 2.发起人产权证明各一份(复印件); 3.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4.业主委员会选票; 5.业主代表选票; 6.业主授权委托书; 7.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8.业主委员会章程; 9.业主公约; 10.其它相关资料。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答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全部4个回答 > -
答
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9号令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施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3月23日施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6号)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59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指导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756号) 以上是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其中的详细内容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此不一一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