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全部3个回答 > 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竞选演讲如何有说服力
144****6044 | 2018-07-18 22:13:01-
151****5090 在社区业主大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业主:
今天对xx社区xx花园片区的全体业主来讲是一个非常值得纪念的日子,也是一个值得为之高兴的日子。因为,xx花园首次业主大会顺利召开,成功着实来之不易。
在二个多月的时间里,xx花园片区的许多业主倾注了大量心血,任劳任怨,不计报酬,作了大量细致而繁杂工作,所以,我们要向这些优秀的业主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也为业委会成立给予无私指导的xx街道司法所、xx花园的开发商致以深深的谢意!你们为业委会成立所做的贡献,xx花园的业主是不会忘记的,必将载入xx花园发展的历史史册。
“建设美好家园,为全体业主服务”是成立业委会的目的,也是业主的期盼。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涵,是要靠业委会带领广大业主来一项项的实现,一项项的落实。xx花园广大业主只有团结起来,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就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不到。在此,xx花园全体业主希望业委会能够以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作为业委会工作的原则,以监督物业服务作为工作的切入点,以广大业主关切的热点问题,如小区安全、小区卫生、小区绿化、小区环境、停车问题等作为业委会工作的重点。希望xx花园业委会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搁置分歧、平等协商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服务于xx花园全体业主。 2018-07-18 22:20:00 -
141****1981 20%业主提议召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监督下,三分之二的业主投票产生的业主大会正式推荐候选的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大致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这些问题应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给予明确。
1、报名、推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公告时间应该符合小区实际情况,并不得低于政府部门规定的**短时间。一般情况下,报名、推举候选人**短不得少于7天,**好规定在15天以上。由于筹备组成立后要求30天召...。上海市**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承诺书 ****全体业主: 本人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竞选,为明确本人的职责义务,书面承诺如下:
一、本人提交的简历、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和有关资历证明完全属实。
二、本人无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没有事先筛选一说。没有开业主大会,就把您刷下来,显然不符合规定,你可以行政诉讼,相关职能人员。
1、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申请参加竞选业委会委员。
2、至于能不能当选看业主大会投票来决定。
3、议事规则会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规...。业委会成立程序和备案资料
一、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管理区)、社区居委应当主动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被推荐为筹备组成员的,应如实填写《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推荐表》。筹备组成员产生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1、取得该社区某套房产的所有权且年龄达到18岁
2、拥有为社区业主利益积极服务的热情
3、**好熟悉或了解相关的法规制度。各城市业主大会成立办法指导意见,都有范本,建议你下载使用。具体上管理部门的网上都可以找到。。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 2018-07-18 22:19:35 -
142****6329 现在,业委会主任,没有必要还整个发言稿,就是能为业主权利、利益、物业公司权利、利益进行平衡 2018-07-18 2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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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034 家好,我叫XXX,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推选我成为咱们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咱们的小区就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其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就像社会一样复杂。当我们单独一个人与政府或各种机构处于一对一的关系中时,普通个人是很少发言的,即使有不和谐的声音,大家也难以听到。
但整个小区作为一个天然的会场,一个人的声音会因集中的人多了而显得特别响亮。在其它场合个人是很难找到“业主”这样唯一的身份认同的,因为其它场合中的各种关系就显得散乱而不集中不和谐的现象即使存在但也不显眼,而在小区内却截然不同。
我们都知道业委会就是小区实行业主公共事务民主制度,协调办理物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区公益事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是它的**大特点。
要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之首是必须热心公益事业,我们业委会成员为业主办事纯粹是“为人民服务”,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组织能力等等条件,我认为自己不仅具备了以上条件,,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 2018-07-18 22:14:25 -
148****8364 各位业主 ,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一个很重要的日子,我们在这里召开新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选举大会,这对于新源小区的规范化管理,对于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我谨代表新源房地产公司,向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自业主委员会筹备以来,广大业主一直给予了积极的参予,付出了辛勤的努力,更得到县房管局、社区居委会的帮助和指导。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小区物业管理的完善和成熟;标志着各位业主参与、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有了合法的途径;标志着我们小区物业管理进入了正规化、规范化的一个新的阶段!
**后,希望各位业主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把自己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看法及时反映给我们,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和全体业主一起,监督、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搞好小区各方面的建设,美化、净化我们小区,使我们能够在小区内安居乐业,使我们的房产物业能够因小区管理完善而保值**。 2018-07-18 2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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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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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什么样的业主可以任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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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业主委员会答
具体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好的方法是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参考物业管理法律3.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业主大会应当在筹备组30日内召开,开会应当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确认。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6.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如果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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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业主委员会答
具体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好的方法是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参考物业管理法律3.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业主大会应当在筹备组30日内召开,开会应当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确认。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6.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如果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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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问:为什么要成立业主大会? 答:有了业主大会之后,才可以选择、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才可以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物业管理费水平,监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获得小区物业规划资料,了解会所、停车场、天台、花园的产权及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等等。如果没有业主大会,上述权利均无法实现。(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 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关系? 答:业主大会是一个决策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无权独立作出重大决策,这样保证了小区事务的权力掌握在全体业主手中,而不会被部分人所控制。(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15条) 问:小区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那些权利? 答: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全体业主投票并需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份额同意才有效:(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等方案的决定。 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手中,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决定重大事项。(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15条) 问: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答: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的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并不是对立、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平等、互利、共赢的一种合同关系。(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 问: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有下列情形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 根据粤建房字[2003]117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宅规模较小是指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 有关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可以参见《招标法》等法律及当地房管部门的知道资料。 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从哪里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有报酬?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通常包括基本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如办公桌、档案柜等)、文件宣传资料复印制作费用、办事人员、业委会委员的基本工作补贴(如交通、手机)。 工作经费及业委会委员的报酬的承担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有2种情况:1、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2、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该工作经费及业委会委员的报酬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详见《业主大会规程》第35条) 问:法律、法规、政策对发展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有什么要求? 答:1、《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比例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发展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必须是有产权、符合规划的房屋,而临时的房屋、没有规划依据的房屋(如在架空层临时搭建的房屋)均不属于法定的物业管理用房。 发展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成为发展商开发小区房地产项目的法定成本之一。 问:小区里的会所和地下、架空层停车场是否属于全体业主? 答:按照规定,如果会所和停车场建筑面积没有计入公共面积(即业主进行了分摊)的话,那产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的。如果计入公摊面积的话,那么产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通常没有成立业委会之前,业主们无法获得小区的详细规划资料,所以难以判断会所和停车场到底属于谁。如果成立了业委会,这个问题就会有答案了。 问:业主委员会主要有什么职责? 答: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所有决定。(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 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 答: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详见粤建房字[2003]117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业主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参加业主大会怎么办? 答: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业主可以直接到会场参与大会讨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还可以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就大会议题发表意见,进行表决。(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 问:业主大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4、20条) 问:个别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违反小区规章制度(如乱搭乱建、将住宅当作商业写字楼使用等)怎么办? 答: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业主公约的授权,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非强制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2、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情况,有权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非强制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如果上述非强制措施没有效果,则相关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工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4、相关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问:专向维修资金应如何交纳? 答:根据穗国房字[2003]592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专向维修资金交纳界限及交纳标准:(1)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总投资2%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按业主大会决定方案交纳。 (2)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购房款2%部分,由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