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房:一、转让条件1、安置户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二期除外)。2、安置户自办理幸福花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3、安置户按规定补缴差价和利息。4、安置户在城区或平原集镇已购有新的住房。二、办理程序1、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房屋差价和利息等款项。2、安置户拆除迁出地原有住房。国土部门按《关于幸福花苑三期安置户原安置屋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天土资[2007]49号)的有关规定验收合格。3、提供城关或平原集镇新住房产权证。4、办理安置房转让手续。5、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三、补缴款项及标准1、房屋差价:按本户认购合同确定的(市场价–成本价)×享受优惠面积计算。2、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3、利息:按房屋差价×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四、承办单位1、契税:由县地税局承办。2、房屋差价及利息:高山移民指挥部存续期间,由高山移民指挥部承办,指挥部撤销后由县政府另行指定承办单位。3、户籍:由公安部门办理。4、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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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469 | 2018-07-17 18:01:44-
131****1873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018-07-17 18: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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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371 移民安置房转让条件:安置户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二期除外)。安置户自办理幸福花苑房屋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安置户按规定补缴差价和利息。安置户在城区或平原集镇已购有新的住房。 2018-07-17 18: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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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723 一、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办理程序:1)、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房屋差价和利息等款项。2)、安置户拆除迁出地原有住房。国土部门按《关于幸福花苑三期安置户原安置屋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天土资[2007]49号)的有关规定验收合格。3)、提供城关或平原集镇新住房产权证。4)、办理安置房转让手续。5)、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2018-07-17 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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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符合以下情况则可以买卖:一、如果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房子买卖没有限制。二、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买卖。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1.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2.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3.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三、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二、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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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及办法“1+5”模式,即每人补助1000元,每户再补助5000元。移民扶贫补助资金由县扶贫办直接兑付到移民手中,防止在兑付过程中流失,严禁通过乡(镇)、村组兑付,或以实物等其它形式抵扣,决不能移民扶贫补助资金,截留用于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资金全额兑付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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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安置房,带有福利性质,不允许买卖。需要房主持有满5年,之后,缴纳原房主名义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此时,住房属于商品房,才可以办理买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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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房若符合贷款条件,可以办理房贷。交易流程涉及产权确认、合同签订、过户和贷款审批等环节,贷款时需关注利率、额度等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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