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房屋为名查封处置变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变现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变现的方式、收益分成比例和有资格进行地价评估的机构。地价评估机构按照地价调查工作程序作出评估报告,报经当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人民法院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地价书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变现的方式。
全部4个回答 >国有划拨土地怎么拍卖
155****0697 | 2018-07-14 17:28:30-
133****6914 第一,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是属于违法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禁止交易,转让。
第二,可以先上缴土地,由土地资源管理局来进行重新划拨。
第三,程序要先申请,需要有充足合适理由,并缴纳一定费用.
涉及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 2018-07-14 17:30:54 -
148****1479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本条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应当如何界定,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财产还是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拍卖,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清偿民事债务?
三、拍卖法第八条关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此条规定的“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是否包含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特此请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02年6月10日)
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向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由转让方缴纳有关土地收益。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依照拍卖法规定,拍卖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土地使用者的债务。( 2018-07-14 17:30:42 -
133****2130 该拍卖标的物为国有资产,必须依法定程序评估。
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施行)
第21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拍卖、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12条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拍卖法》
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应当先评估机构评估。 2018-07-14 17:29:05 -
134****5422 ①拍卖必须要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44条、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 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 2018-07-14 17: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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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只是取得了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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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法院能查封,其进行拍卖处理的时候,注意拍得人要补交该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执行行为虽然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行为,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本质区别,但划拨土地转让的批准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也不能逾越行政权,仍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取得人民政府的同意。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执行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土复函》第四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当作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1998年9月9日法释[1998]25号《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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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划拨土地如何拍卖答
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不同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 在改革开放之前, 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 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 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 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 而**近**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 (2005)5号文《关 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 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那么,何谓“划拨土地使用权”呢 ? 根据《条例》、 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 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 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 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 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 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 ; 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 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权利的受限制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 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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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法院能查封,其进行拍卖处理的时候,注意拍得人要补交该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执行行为虽然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行为,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本质区别,但划拨土地转让的批准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也不能逾越行政权,仍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取得人民政府的同意。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执行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土复函》第四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当作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1998年9月9日法释[1998]25号《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 依照上述规定,对有效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有效抵押的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经过批准,只要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直接执行,无需再征求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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