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证登记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土地证,是土地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4、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利的法律凭证,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才算获得了完整的权利。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5、国土部门撤销土地证一般要依据法院撤销土地证的裁定,或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确属土地登记错误的,将作出撤销土地证的决定,注销土地登记。
全部4个回答 >什么情形撤消土地使用权证
145****3957 | 2018-07-14 10:20:32-
135****5850 你好!一般来说,除了土地上的房屋因自然消失、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可以取消土地使用权。 2018-07-14 1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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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568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07-14 10:21:26 -
146****2645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2018-07-14 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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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用地者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办理程序(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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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第47条和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对出让和划拨土地的收回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认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建筑物等给予相应的补偿。国家通过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以出让、划拨及其他方式确定给土地使用者后,由于法定事由发生,要重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称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上五种法定事由,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要件。符合上述实质条件之一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上述第一、第二种事由,是国家应给予适当补偿的事由。同时,为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即谁(哪一级或哪一个政府)有权决定收回。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收回,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1998 年修正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于土地批准权限在新法中的变动,1998 年8月经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改为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程序新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这个立法的空白在操作实践中只能通过地方立法填补。笔者认为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国土地部门拟定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国土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6.补偿 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县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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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 9. B.依申请听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10.B.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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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经验的购房者对于如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头雾水”,其实,方法并不复杂,首先需要的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去哪查 购房者可以到土地辖区土地管理局查询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查询方法: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土地证复印件,记住证号,去国土局查询真伪。 什么时候开始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说开发商有项目规划了,政府许可了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方可使用该土地,所以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