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更具当时的离婚协议内容,房子归女方所有。申请法院裁定,拿法院裁定书直接去房地局办理房产所有人变更手续,房子还是经济适用房,跟你是不是北京人无关系。方案2:若房本是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找中介代办全款过户手续:费用在3到5万。但是不建议您怎么做,因为这要审查您是否在京具有购房资格。
全部2个回答 >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过户
147****8113 | 2018-07-14 08:54:35-
138****9361 夫妻离婚进行房产分割不属于所有权转移,不存在5年的限制,办理过户也不需要交纳契税等费用,只交纳登记费。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财产是何方取得的(有财产协议的除外)。 2018-07-14 08: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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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25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4、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
5、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
6、若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
7、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即可。
8、除此之外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9、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 2018-07-14 08:55:49 -
156****4840 显然,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直接上市交易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一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经济适用房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本质。
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草案规定。
在这次草案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政府回购,经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筹安排作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草案规定,“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或由公证部门公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将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而如果一旦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可再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除此之外,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原则上其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由政府回购,而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而对于那些购房时间超过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者而言,经济适用房上市则相对灵活。 2018-07-14 08: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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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进行更名是不需要交纳税费的,但是如有未还清的贷款是不可以进行更名的,必须在所有贷款还清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更名! 办理方法是:你和你爱人分别持:房产证原件 身份证原件 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 结婚证销毁章 离婚证原件等相关手续到建委办理更名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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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中离婚时关于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也给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难题。笔者结合法律及政策来分析一下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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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过户办理程序: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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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分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同样的,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和购房资格没有任何关系,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分割只需要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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