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于这是保护业主权利的**主要途径。业主拥有自己合法组织,可以以甲方身份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和物业服务标准为小区全体业主进行服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优势以及权利,包括有以下这几个方面:1.成立业主大会并选出业主委员会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赋予业主的法定权利。符合条件而到时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在地的房管部们有义务督促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缺乏物业监督主体,因而无法有效地对受招聘的小区前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无法获取和利用小区的维修基金以及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等资源,也无法依法维护业主的正当权利保持小区的生活品质。
为什么成立业主委员会
145****7009 | 2018-07-13 19:09:03-
145****7122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不需要开发商签字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流程: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2018-07-13 19:10:19 -
157****5512 小区成立业委会究竟有多难?
襄阳日报 2016-07-13
随着城市的发展,市区的商住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纷纷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并不多,还有一些小区想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却迟迟成立不了,究竟原因何在,难处在哪里?
1奔波之路
业主“苦寻”六年只想找个“婆家”
“从2011年开始,我们就提出申请,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到现在还没批下来。”近日,樊城钱塘100小区业主向本报反映,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6年间,他们不知跑了多少路,找过多少人,还是不管用。
为啥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就这么难呢?7月12日,记者来到钱塘100小区了解情况。
业主代表余女士告诉记者,该小区是2010年建成入住的,目前有800户左右的住户,由枫林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小区。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2011年,部分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按照要求联名签字,向小区所在的万户社区提出申请。”余女士说,社区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不足,所以未能成立。
2014年,小区业主再次联名向万户社区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万户社区也出面进行了协调,但因多方原因,又未能成立。
今年6月初,小区业主第三次向万户社区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并将各种材料准备就绪。社区表示,需要汉江街道办事处同意,方可办理相关事宜。“我们也到街道办说明了情况,那边让等回复,直到现在没有下文。”余女士说。
7月12日,记者前往汉江街道办事处咨询情况。该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徐超接受采访时表示,钱塘100小区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报告,2015年底他们已经收到并盖章同意。“办事处这边的程序已经走完,接下来就是房管局那边了。”徐超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迟迟不能成立,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余女士等人认为,汉江街道办事处在推脱责任,他们并没有看过这份盖章的申请报告,“我们也到市房管局咨询过,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所在办事处同意,房管部门备案后即可生效。”“业主委员会好比是业主的‘婆家’,可以帮业主说话维权。”余女士说,现在小区有600多户业主联名签字,下决心找到这个“婆家”。
徐超表示,汉江街道办事处将协调各方,为钱塘100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业主的心愿。
2现状调查
筹备难推荐难投票难成立业委会不容易
据市房管局统计,市区现有的住宅小区中,仅有两成多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那么,想办成这件事到底难在哪儿?连日来,记者走访了市区部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发现成立业主委员会面临三大难题:业主委员会筹备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难、组织业主投票难。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第一步是组织业主成立筹备组,然而想要迈出这第一步,相当困难。樊城区一社区工作人员介绍说,该辖区有多个商住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受到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的阻碍,很难获得业主名册、确定业主身份等信息;二是小区业主的意见不一致,有人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持观望态度,或者怕麻烦不参与。
其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推荐和产生比较难。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并非所有业主都能成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有的业主虽然愿意参加,但自身不符合候选人条件,即便符合条件,也不一定能得到业主的拥护。而一些符合条件、有能力、受拥护的业主,因为没时间或者受过什么委屈,不愿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情况较为复杂。
记者走访中得知,2015年,樊城一个老旧小区进行提档升级后,环境明显改善。为了实现长效管理,该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牵头,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近,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满了,要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业主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不想干,他认为即使付出很多,还是会有些业主不满意。后来,社区居委会多次做他的思想工作,他才鼓起勇气挑起重担。
业主委员会前期筹备工作完成后,开始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这是**关键的一个环节,操作起来更是不易。小区里有些业主早出晚归,无法按时参加投票;有的业主把房子出租给他人,让租户代理投票,根本不能反映业主的心声。
记者咨询了房管、民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都表示,“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个过程中,业主要齐心协力、主动参与;被推荐的人也要有奉献精神,一心为业主服务;社区、办事处等要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搞好协调工作。 2018-07-13 19:10:12 -
151****2931 程序复杂,要求较高,而且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2018-07-13 19:10:00 -
137****1134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018-07-13 19:09:55 -
136****8807 第一、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权利。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在于物业管理区域里的全体业主通过制定和遵从共同的契约和规章,能够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对属於业主们自己的房产物业(可通过雇佣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业主的自主治理和自我经营,从而提升小区的人居环境和业主的生活品质进而达到小区物业的保值**的目的。
第二、成立业主大会并选出业主委员会也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的。
符合条件而到时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所在地方的房管行政部门将督促或强制 成立。(譬如一旦小区超过5年,就一定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因为法律规定5年后动用维修基金,一定要通过业主委员会,政府部门也会强制要求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
第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
没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缺乏物业管理主体,因而无法有效地行使对受雇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和互动的权力,无法管理和使用小区的维修基金和其它资源,也无法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的生活品质。。。譬如小区建成后的两三年内还在保修期内,但是倘若没有业主大会及委员会,即使小区内的业主共有产业如会所、游泳池或是小区道路等出现了问题需要维修,开发商可以拒绝同个人业主交谈而逃避保修责任。 2018-07-13 19:09:48
-
答
-
答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3、业主委员会章程。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四、业主公约的效力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全部4个回答 > -
答
1、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入住率达到80%或小区已使用两年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也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采取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管理自己的物业财产。居民委员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但是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业主投票产生业主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共同签名决定的物业管理事宜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房产的业主没有获得房产证但是仍然可以行使业主权力,只是受到一些限制。但是对于管理自己的房产来讲,可以行使权力的。比如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就可以作为行使业主权利的依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他人是业主。业主共同决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指定的代表或机构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第六章的规定。
全部12个回答 > -
答
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9号令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施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3月23日施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6号)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59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指导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756号) 以上是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其中的详细内容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此不一一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