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房产证明格式:事业单位名称 地 址 房 产 使 用 情 况 服务场所面积(平方米) 仓储面积(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期限 使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有关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专用基金和其他资金构成情况及申请其出具资信证明目的说明: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公章)填表人:范文:房 产 证 明 ******有限公司租赁(无偿提供)给*****有限公司的位于*****房屋,属合法建造,可安全使用,房屋产权归属于******有限公司所有,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特此证明年 月 日
全部3个回答 >土地使用权证有几份
151****8929 | 2018-07-13 14:16:41-
144****9298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018-07-13 14:17:52 -
145****0191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范围。
1、向村委申请,村委审核同意,进行公示。
2、到镇办建设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手续。
3、到国土所申请,填写文书。
4、经镇办审核。
5、市局上报政府批复。
6、通知户开工及办理登记发证。 2018-07-13 14:17:22 -
157****5066 (一)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人民法院只能查封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该合法性表现为,其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此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如果尚未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则不可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只是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交或只交纳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表明其尚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不能仅根据债务人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查封其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对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对于被执行人只缴纳了部分出让金的,按已缴付的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全部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由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2018-07-13 14: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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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用地者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办理程序(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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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期限是无限期的,也是无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期限一般是指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的期限 ,具体是: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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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产权安全:通过土地登记对购房人土地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经登记的住房用地,如果登记错了,购房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登记机关负赔偿责任;如果没登记,购房人就不能对抗恶意第三人,购房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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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本文仅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概述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应如何认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呢? 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对转让方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时签订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务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是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所作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登记行为而不是债权合同。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