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司法拍卖房产中常见的一类房产。请大家了解: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交的费用是拍卖公司提供在拍卖会上叫卖你提供的拍品的服务费用,并不等于就能把拍品卖出去了,能收到卖出去的钱回来的。无论结果能不能成功卖出去,拍卖公司收的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合理费用,不会退的。
全部4个回答 >去哪里查封安置房
135****3747 | 2018-07-13 09:04:33-
153****2404 五光失色
若法院终审认定查封,即具有法律效力,你无法抗辩,只能通过申诉(因你已经无权再上诉)等救济途径解决。 2018-07-13 09:05:28 -
138****1139 安置房,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2018-07-13 09:05:04 -
147****1040 如果有房产证,直接去房管局下协助执行即可,
如果没有房产证,有合同,
可以针对合同进行查封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2018-07-13 09: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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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安置房去哪里申请答
1、要求是安置房对象为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辖区户口,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4、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5、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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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怎么查封安置房答
不可以,产权不是住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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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拆迁后,虽然物的形态灭失,但仅是财物外在形态的灭失,而不是内在物上承载权利的消灭。被执行人从房屋拆迁中依法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或获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对被拆迁房的查封效力及于拆迁安置房,无需再另行制作查封裁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查封标的的灭失,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是因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而失去原有形态、数量、质量、价值,永久不能恢复原状的法律状态。被执行人从房屋拆迁中依法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是新的物的形态,法院对被拆迁房的查封效力不能及于拆迁安置房,应当再另行制作查封裁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被拆迁房在拆除后,其物理、化学形态已经消失,已经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对其查封已经没有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法院查封裁定的效力从被拆迁房拆除后终止。 其次,从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效果来看,被拆迁房在拆迁中的管理、控制部门均不一致。被拆迁房在拆除前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在拆迁中的管理、协调由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负责;而拆迁安置房的具体分配、交付由拆迁公司负责。房产管理部门只对原登记的被拆迁房管理,对没有登记的拆迁安置房无法履行协助查封义务。而拆迁公司也只能对拆迁安置房履行协助查封义务,法院持原查封被拆迁房的裁定要求拆迁公司对拆迁安置房履行协助查封义务,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协助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应当再另行制作查封裁定,便于协助执行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后,从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来看,本案中被执行人欠款及利息约70000多元,因被拆迁房整体不能分割,法院对该房予以查封。房屋拆迁后,被执行人获得三套拆迁安置房,在被查封的财产可以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不能超标的查封,以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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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查封安置房答
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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