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事人和解,除了检查机关提起的公诉外,和解是**好的解决纠纷办法,既能高效短时的解决纠纷,同时使纠纷各方都能尽可能的满意,是双赢或多赢得解决办法.其二,第三人或单位调解,譬如人民调解中心等,利用民间或半官方的第三人居间进行梳理矛盾,找到问题解决点,从而找出各方满意的方案,解决纠纷.相比第一种,此种方式需要找到协调能力强的第三方,也是较好的方式;其三,行政机关调解.运用政府的公信力,寻求政府的中间人地位和政府的社会权威解决纠纷,是大多数难解决纠纷的解决途径.其四,国家赋予准法律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和行业法律人士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具有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上升到司法层面的解决方式;其五,司法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此方法是纠纷的**终解决办法,以国家机器保证判决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全部4个回答 >征地纠纷如何解决
134****4873 | 2018-07-12 21:38:00-
145****169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8-07-12 21:39:50 -
131****7976 农村土地补偿款纠纷,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不找法院。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18-07-12 21:39:42 -
156****9889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 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2018-07-12 21:38:51 -
153****9450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3、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征地纠纷,就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村委会、用地单位、政府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特殊主体经常表现为:一方是政府或开发商、一方是农民,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这类纠纷在处理过程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这类案件人数众多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对办案的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的掌握专业知识和案情且具有足够的智慧和胆略才有可能将这类案件办好。 2018-07-12 21:38:42 -
147****2244 通过项目建设,改善居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好事,老百姓也都期盼有这么一天,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征地拆迁补偿过低而导致双方发生冲突,使之双方间的矛盾越陷越深。而誓不罢休的拆迁方经常使用一些(断水、断电、断路、以违拆违、无证等 )极端的手段逼迫被征地拆迁者签字,以达到他们的建设目的。
一、在面对强征强拆时,首先以保护好自身的安全为重,避免和征收人员的正面冲突,并寻求时机报警处理,并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强拆的过程。
二、及时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房产证、土地承包证等,并在强征强拆前,向有关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的房屋、屋内财产、地上附着物等状况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由人员签名确认,避免在申请赔偿时发生争议。
三、在遭遇不公正的补偿,可能面临强拆前,可以及时的寻求法律的援助,及时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通过律师启动维权程序,中止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行动。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国家明确提出禁止——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07-12 2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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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和解,除了检查机关提起的公诉外,和解是**好的解决纠纷办法,既能高效短时的解决纠纷,同时使纠纷各方都能尽可能的满意,是双赢或多赢得解决办法.其二,第三人或单位调解,譬如人民调解中心等,利用民间或半官方的第三人居间进行梳理矛盾,找到问题解决点,从而找出各方满意的方案,解决纠纷.相比第一种,此种方式需要找到协调能力强的第三方,也是较好的方式;其三,行政机关调解.运用政府的公信力,寻求政府的中间人地位和政府的社会权威解决纠纷,是大多数难解决纠纷的解决途径.其四,国家赋予准法律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和行业法律人士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具有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上升到司法层面的解决方式;其五,司法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此方法是纠纷的**终解决办法,以国家机器保证判决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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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补偿模式或者安置方式,增加村民征地拆迁积极性,实行股份制等等。在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征地拆迁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根据对寇家塬镇的拆迁补偿工作的调查,以及其存在的问题,我们觉得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征地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而且征地的具体工作要做到人性化、具体化,多为农民着想,多为农民服务,多做农民工作。所以要解决以上一系列的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 一是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引导农民依法办事,重德为人,服从国家建设需要,配合拆迁,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如复印些宣传册,写明征地的用处,过程,以及补偿的具体标准,政府的具体政策等等,使村民真实具体的掌握征地拆迁工程。 二是要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安置补偿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应该向被拆迁户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 三是完善拆迁程序,规范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 四是基层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实让村民明白拆迁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好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应多和农民接触,多了解农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数的村干部,其作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熟人社会中的农村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只要我们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不嫌麻烦,耐心、细致的宣传党的政策,宣传征地的意义,宣传拆迁法律,甚至一家一户的走访,一个人一个人的做思想工作,尤其是做好上访户、困难户的工作,只要我们用真心,用真情,相信我们大多数善良的农民是一定会支持政府的建设工作而接受拆迁征地的。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一是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入股创办经济实体。采用按批准面积的10%左右土地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用以发展二、三产业,在“村留地”上办经济实体,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是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 三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努力为老、弱、病、残农民提供生活保障。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都在征地补偿费中留成了一定比例的补偿款,应当用于农民的安置保障方面,同时投入发展再生产。在寇家塬镇普遍存在村民嫌补偿费过低,其实根据调查补偿费是根据陕西省统一文件的规定,其并不低,真正原因在于补偿模式太单一,使村民对仅有的金钱有一种不安全感,因此,在征地中要创新安置方式或补偿模式,如在建设项目中,政府应对被征地人员的居住、工作、就业、上学、医疗等基本生存条件上给予特殊的优惠或照顾,使其不仅仅得到金钱,还有其它的安置。如寇家塬镇,其居住房拆迁的,应当按人口无偿提供其基本面积的住房;原承包土地的,应无偿提供其相类似条件的同样面积的承包土地,并无偿办理户口转移、转学、转移等手续,还有征用村民的枣树地的,更应给予村民更多的优惠政策。 (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总之,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以及促进农村发展,帮助农民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人员要在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得基础上,以人性化的手段,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创新征地补偿新模式,以认真、积极、耐心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争取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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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征地拆迁纠纷都源自于补偿不合适,双方达不成一致。如果想要双方都满意,那么首先第一,被拆迁人首先得认可拆迁补偿的标准,而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必须是经过有权部门批准的,而且是符合法定原则的的,即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所以说只要标准没有问题,对于按照标准去计算补偿也不会有问题。还有一部分矛盾的在于,拆迁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或者安置资格的认定,有的是房产方面本身就存在纠纷的,所以只要这一部分纠纷解决了,被拆迁人是唯一确定的,那么很好解决。对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都是一些地方性规定,或者是地方政策,所以很多时候没有明确的参照标准,只有大家各退一步,站在合理的范围内去思考问题,才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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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商解决:纠纷各方自行协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偿的妥善解决;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双方之间的房产纠纷。 如果纠纷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可根据纠纷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分别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争议双方的一方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行政机关根据主管范围受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决定。如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终局复议以外,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可执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不停止执行。 (3) 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如果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主管,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必须有约定的仲裁协议,如无约定,不可申请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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