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类型?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主要分为两大类:1、国有土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可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2)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除了划拨用地以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比如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1)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2)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3)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二、土地使用权是定限物权吗?土地使用权是定限物权。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其权利行使的范围一般只及于土地的表面,矿物和地下埋藏物仍为国家所有,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的深度以施工和有利害关系为限;对于土地上方的空间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涉及,实践中,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土地上方的空间。开发房地产的,楼层的高度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容积率和设计要点为准,由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与建筑面积有关,建筑面积与建筑物的高度有关,因而出让金的收取应视为包含了利用土地上方空间的费用,故土地上方的空间,在与土地使用者有利害关系的范围内,应视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同时取得其上方合理范围内的空间利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则由出让合同按土地用途依法确定。
全部5个回答 >兵团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有哪些
142****8678 | 2018-07-12 1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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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688 兵团土地征用标准和政策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第三条 依法应当由兵团、师及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适用本办法。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兵团、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承办报批业务。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一)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二)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
(三)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2018-07-12 10:28:55 -
145****0756 部队的事,还真不好说。
1、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常规跟地方一样需要政府各部门管理。
2、房屋建成后的产权归部队管理,如果出售,只发放房产证不发放土地证。
3、土地使用年限由部队说了算。
4、以后遇到拆迁,自然也是部队说了算。
5、物业管理,可以由部队管理也可能外包,这也要看部队怎么安排了。
基本上就这些吧。 2018-07-12 10:27:34 -
148****9808 兵团土地证和地方土地证其实是一样的法律效益
依据我国《土地登记规则》
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补充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关于《自治区对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5〕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因此,兵团土地证管理细则也是必须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为前提 2018-07-12 1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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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活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明显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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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永久性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欧美、日、澳等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化,个人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自然也就永久拥有土地上面的建筑的使用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一般是国家或者集体主义永久拥有,再承包给个人,有使用年限。比如中国,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私人有偿使用土地。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地上建筑物拥有绝对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在续缴了土地使用金之后,对地上物继续拥有使用权,而地上建筑不必再次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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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1)转让方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例如,转让房地产,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应当签订转让合同。(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4)办理过户登记。(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6)受让方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7)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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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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