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白话说就是违约和大形势变化
全部2个回答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有哪些情形
146****8789 | 2018-07-12 09: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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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153 土地出让权是可以变更,有7种情况可以变更。
1: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2;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3;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4: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5: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
6;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7: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三: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下: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1: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
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
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
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
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
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
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
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
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是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是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
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 2018-07-12 09:49:56 -
144****5490 变更:约定条件成就或因为重大误解或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的或情势变更。
解除: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一方严重违约定经过合理催告仍不履行的,或明确告知不履行合同的,或情势变更的。 2018-07-12 09:49:20 -
155****4664 实事求是的说,不存在出让,只有政府有权利安排土地利用,有权利批准土地使用,而且是下级政府服从上级政府,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都是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我们一般把执行这个程序的结果称为批准(当然不符合规定除外),非得美其名曰说出让名不副实 2018-07-12 09: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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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在相关部门做土地使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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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依据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但是,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依据该通知,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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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租赁,抵押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必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而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因此,作为贷款人,划拨土地承担的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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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依据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但是,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依据该通知,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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