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需要夫妻双方同去房管局签字画押.才能过户. 他妻子既然能过户,肯定其中有猫腻的,可以让律师前去查档案,如果有造假行为,可以起诉他,或者起诉房管局监管不严.父母也有继承权的,妻子应该给婆婆一部分.
全部4个回答 > 夫妻双方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吗?
136****7160 | 2018-07-11 14:25:54-
133****2657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2018-07-11 14: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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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435 房改房通常拥有较为成熟的配套设置,地理位置优越,是二手市场的热销产品。究竟什么样的房子才是房改房?房改房的特征是什么,购买房改房有那些程序呢?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类别房改房分折价房及全价房两种。1981年第一次房改时,职工购房可选择以折价方式或以全价方式购买,折价购买俗称“三三制”,即以全价的1/3价格购买;
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则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
购买条件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过户流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 2018-07-11 14:26:58 -
138****4442 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只有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住房福利遵循的原则
第一,居民住房福利普遍性原则。
居民住房福利的普遍性,来自于生存权利的普遍性。在这一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人的普遍生存权利为本。经过这些年的改革,目前中国也初步建立了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内容的住房福利制度,但还存在覆盖面过小和高福利的特点,未能很好地体现住房福利的普遍性原则,因此,需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建设,使之进一步完善。
第二,住房消费需求优先原则。
住房本质上是消费品,但在市场运行中,又可以成为投资品。那么,在住房的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之间,政策的天秤应当倾向于哪一边呢?显然应当是前者。目前,我们对这两种需求还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完全是在一个平台上共享住房资源。要坚持消费需求优先原则,必然要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如此一来,既得利益的反对呼声肯定不小。在这里,能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具体化为“以人的实际消费需求为本”还是“以资本为本”的选择。于是,能否真正坚持住房消费需求优先原则,也将形成对“以人为本”原则能否落实的考虑。
第三,存款购房优先原则。
在住房消费上,应当是存款消费优先还是贷款消费优先?显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是前者。然而,由于我们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居民用存款购房不仅没有享受到任何政策优惠,而且实际上是被征税的。因为购买住房需要的资金量很大,居民为此要进行长期储蓄,但在目前的存款制度下,所有的储蓄存款必须交纳利息税,因此,居民用自己存款购房的同时交纳利息税,实际上就等于交纳了住房消费税。相比之下,用贷款买房则不存在这一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对居民用存款买房不做出特殊的政策安排,仅因购买方式的不同,存款购房与贷款购房之间就会产生一种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低收入者优先原则。
对低收入者采取更加倾斜的政策,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在中国,近几年来各地也根据不同情况,对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给予了关照。但就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政策框架。应当看到,在中国的住房问题上,低收入目前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首先是低收入的界线,即收
入多少可以视为低收入者?其次是低收入者的范围,是专指城市的低收入者,还是包括农民工?再次,低收入优先指的是购房优先还是租房优先?这三个基本问题不
明确,所谓低收入优先的原则就只能停留在概念上。
关于第一个问题,应当明确,享受这一福利的人只能是**贫困、**需要帮助的群体,其范围应尽量缩小到政府财力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因此,可以原则地规定,只有那些长期(1年以上)领取**低生活保障而又无房产的人,才是需要享受政府特殊住房政策的低收入者。
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明确,在现阶段,农民工还难以涵盖在城市住房福利政策的框架之内。这不仅是由于其数量巨大,国
家财力难以承受;也不仅是由于其流动性较大而在政策上难以操作;更重要的是,农民工虽然因收入较低而在城市住房困难,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在其原籍都有自
己的房产,享受了宅基地的基本福利。目前,第一步应将城镇居民的住房福利体系建设好,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考虑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关于第三个问题,应当明确,政府对低收入者的政策优惠,只是限于帮助他们住上房子,而不是帮助他们购置房产。
第五,资源占用补偿原则。
住房消费要占用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这些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以产权所有方式购买的住房越多,面积越大,就意味着全社会为其付出的资源成本越高。所以,尽管富有者购买大面积房屋或多套房屋支付了较高的价格,其社会资源成本却还是由全体社会成员为其分担的。为体现全体居民在土地和环境资源方面的平等权利,对于在基本生存之上多消费或多购买的住房,应通过征税等手段,让住大房子和拥有多套住房的人进行相应的补偿,承担一定的社会资源成本。 2018-07-11 14: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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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夫妻双方可以用公积金一起买房,但具体怎么操作,我不太确定。好像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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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3、 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5、 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比例。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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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首套房。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首次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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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