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当时是动迁安置人,安置房现在就可以加名的,如果不是安置人,安置房是你登记在你丈夫一人名下,等产证下来后你加名,只要付一个工本费即可。
全部4个回答 >安置房可以加老婆名字吗
137****8254 | 2018-07-09 22:40:31-
143****0667 买房贷款是大家现在买房的主要途径,房贷利率的高低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个点,房贷利率通常包括商贷的利率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各地方执行怎样的利率大多数一定的,具体还需咨询当地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 2018-07-09 2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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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888 1、据我所知是不用去公正的,你们只需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写上申请书(因为什么原因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一起到房管局办理就行。
2、你这种情况肯定是属于共同财产的。不过到有争扯的那一天的话,你**好能有证据证明生活开支是你在付费,因为还贷是有收据的,而生活开销没有,所以这一类的需要人证之类的。希望你们不会出现这么一天,祝你们幸福! 2018-07-09 22:41:14 -
156****0462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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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 2018-07-09 22: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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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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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想要加入子女的名字,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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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想要加入子女的名字,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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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590号令执行后,房屋征收时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因家庭其它成员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从法理上拆迁是得不到补偿的,补偿安置房写家庭其它成员名字就不合法了。加上房屋产权过户是要在拿到房产证之后才能通过交易或赠与过户并缴纳税费。 但是590号令之前实行的是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中一些实施单位为了加快拆迁签约,违规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私自办理赠与手续,将被拆迁人变更为家庭其它成员,解决拆迁中家庭需分家析产等复杂原因,达到搬迁让房之目的。在当时背景下房屋拆迁属于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尽管有一些不合法成份,没有影响协议的履行,属于不告不法解决民事问题的做法。 现在是政府征收房屋,操作上比过去更加严谨,变更被征收人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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