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2、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4、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
全部4个回答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用于哪几种情况
144****7915 | 2018-07-09 21:07:23-
133****8424 1、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也称
“地价”。它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金额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地租”。土地出让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
2、土地使用权划拨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
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土地使用权出让 :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
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抵押。
4、土地使用权转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5、土地使用权出租 :是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土地使用权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7、农村集体土地 :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18-07-09 21:08:13 -
137****7859 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前者一般是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后者一般为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18-07-09 21:08:06 -
131****7356 (1)国家机关用地。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的总称。
(2)军事用地。是指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的总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涵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的各种**、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幼儿园、防疫站、影剧院等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是指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水坝、农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确需必要”时,才能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但确需必要具体如何把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对该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确属国家投资或者虽非国家投资,但用于非经营性目的,可以认定为“确需必要”,应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不属于国家投资而又用于经营性或营利性目的的,就不属于“确需必要”的情形,而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是指现有城镇国有土地中哪些用地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众所周知,我国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划拨两种,那么城镇国有土地中,除少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其余是否都属划拨用地性质?我认为,不能如此简单定论。在我国非出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中,大部分都属于划拨用地性质,但却有两种用地比较特殊:
(1)城市私有房屋用地。对于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立法部门曾设想将其规定为视同划拨方式取得。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曾规定:“本法实施前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视同划拨方式取得,但是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在草案审议期间,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以及一些地方、部分对草案的上述规定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根据草案第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过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外国人的私房,华侨、外籍华人和其他海外人士的私房,以及国民党官员留下的代管房产,其中有些人是在解放前花了钱置了房又置了地,房契、地契都可以查到。现在一律规定视为划拨,过于简单会引发不少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建议:“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删去草案中的这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因此,正式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未作规定。 对城市私房用地应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解放后为建私人住宅向政府申请使用的宅基地,这种用地毫无疑问应属划拨用地性质。 其二,解放前遗留的私人宅基地。这种宅基地应视为一处特殊用地,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加以规范。在有关立法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私人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 第二,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可随地与房屋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不用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或将土地的收益上缴国家,但需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这会使私房交易中房价蕴含地价,当事人隐瞒价格,偷逃税收现象大大减少,使私房交易更加规范。 第三,这种宅基地使用权在因被国家征用或因房屋拆迁而丧失时,其土地使用权本身也需得到适当补偿。这样可以理顺私房产权人、国家和拆迁人的关系,缓解征地和拆迁中的矛盾。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尚未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因此,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大多通过两条途径: 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按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且企业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已为中方合资(或合作)方所拥有,则中方合资(或合作)方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对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出资,投入合资(或合作)企业。作为这种投入时,其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与使用费相等。 概括地讲,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有期限性。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与所批准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二,低偿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代价称之为场地使用费,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场地开发费两部分,场地使用费一般按年计收,场地开发费可一次性计收。从实际的情况看,场地使用费的金额大大低于后来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标准北京为每年每平方米1~150元,上海为0.5~100元,广州为0.3~70元。198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两类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作了特别优惠的规定,“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20元,开发费一次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第三,划拨性。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划拨土地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并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主地使用合同书”,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不可转让性。外商企业用地只能由外商投资企业自己使用,用于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种过渡阶段的产物,在某些方面已具有商品化成分,某些特征也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比较相似。但从本质上来讲,仍属划拨使用的范畴。今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主要采取出让方式提供。 2018-07-09 2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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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当初拿地的时候有几种方式 一种是国有土地出让,约定开发商缴纳一定的出让金,获取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国有划拨用地,划拨用地是国家无偿给你使用(或者花很少的钱) 对以后的影响就是:当你的房屋涉及拆迁时候,只能补偿你的房屋建筑物的重置价格,土地国家无偿收回,这样对你的影响比较大,现在大家都知道,房地产的**就是土地的**,房屋每年都是有折旧的。所以,你要考虑调查一下,看看开发商是否已经补交了土地出让金,这个到当地的国土部门就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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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地价、用地年限、面积、付款方式和时间、用地条件等事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经常用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用地要求,且要求地块没有竞争者的场合,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和国家鼓励产业的项目用地。协议出让金的确定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谈判的结果。二、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开发意图和规划条件后,在市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计划的开发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发愿望,经政府选择后,确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个开发者。在这种方式中,投标者有多个,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机制。政府选择中标者时,不但考虑投标价,而且考虑投标者对实施这块土地开发是否有利。三、拍卖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规划条件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人到场,对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出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竞争激烈的某类或某块用地。国有土地出让程序一、适用范围(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划拨,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一)政府批复;(二)挂牌出让申请;(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四)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六)其他所需资料。三、办理程序(一)、前期工作1、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2、市测绘队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3、市城市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4、市土地房产评估所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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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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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有以下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其中有偿取得方式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凡是商业、进融、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都应纳入土地出让范围。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4)国有划拨土。是指原属城市国有土地,国家应建设需要,无偿划拨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土地,非经营性用地,目前采用行政划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