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甲方: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慈溪市浒山街道石桥头村;姓名: ,性别:男,身份证号: 。乙方: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村 ; 姓名: ,性别:男,身份证号: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宅基地有偿转让一事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位于本市浒山街道石桥头村汪田畈拆迁安置区内的两间宅基地(可建三层楼房)使用权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转让给乙方,宅基地号: 。 第三条: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于本市浒山街道石桥头村汪田畈拆迁安置区内,东至许财发、西至许建欢、南至公路、北至公路;宅地面积 144 平方米(南北长18米,东西宽8米)。具体详见《建房审批报告》。 第四条:此宅基地转让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 元(包括村镇规划费、配套费等费用计人民币2万元整)。支付方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日支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大写 贰拾万 元;2008年3月底再付(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元。余款人民币 万元整,其中 万元待该宅基地建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完毕后付清; 万元(村镇规划费、配套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具体以收条时间为准。第五条:乙方自支付给甲方转让金之日起,此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乙方。第六条:甲方须办理完该宅基地上的建房审批手续及建房所需的水、电(三相、单相)等配套设施,费用由甲方自理。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完成该宅基地的建房项目,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该宅基地的土地、过房手续、房产证等有关事宜,所办理的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建房过程中若有外界纠纷,一切由甲方协调解决。第七条:乙方支付给甲方上述全部款项后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该宅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如遇国家政策或其它原因征迁此土地及房屋,所得的全款甲方自得到此款后,须于一周内给付与乙方。甲方自得到征购款一周内未将此款交付给乙方的,乙方可向甲方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此款,且可向其追讨征购款20%违约金,若甲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宅基地时,乙方的全部投资经评估后,甲方按其评估值无条件支付给乙方,且应支付房产总造价五倍的赔偿金。第八条:乙方如退该宅基地地号应赔偿甲方全款: 万元的五倍赔偿。第九条:如甲方收回该宅基地地号应按甲方收取的 万元的五倍赔偿。第十条:乙方必须遵守慈溪市的规划部门建设规定以及石桥头村相关规定(详见甲方与石桥头村签订的建房协议),并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因上述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之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的可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全部3个回答 >集体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签几分合同
138****3607 | 2018-07-09 21:05:48-
132****9958 这是不行的,国家禁止土地私下转让
1.土地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写的是不合法的。因为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买卖都应到当地国土部门挂牌才能进入市场买卖,未经国土部门同意擅自对土地进行买卖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土地买卖即以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租赁、抵押和交换等的活动,是在相对开放的平台下进行的活动,只有在开放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才能完善土地交易的规则制度。国家禁止土地买卖行为,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签订转让合同,依法进行转让。
3.进行土地转让,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转让期限、转让面积、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6、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二)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3、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2018-07-09 21:06:58 -
159****6236 土地使用权转让[1]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2]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2018-07-09 21:06:49 -
133****6119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以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2018-07-09 21:06:34 -
141****4621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期限农村耕地**长30年。要根据承担期限而定。宅基地类的目前没有法定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要看你用于做什么,农业建设就可以,或者出让人是依法取得并破产等能够转移使用权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2018-07-09 21:06:28
-
答
-
答
集体土地的定义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提供,当面填写);3、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建房证办证档案和户口资料;5、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6、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国土局测绘队)。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仅交测量费及工本费。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文件。四、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以说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
全部5个回答 > -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其他是什么人 合伙人? 只有你自己解决了,**后的结果就是牺牲你自己的利益。
全部6个回答 > -
答
在使用期限内,经过村委批准,可以通过律师拟定一份正规转让合同
全部8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