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中买方先行支付的价款予以监管,用以保证开发商将相关款项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建设,如期按质量交付房屋给买方的一种制度。二、商品房预售又是什么?新建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预售、楼花预售,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尚未建好的住宅、办公等商业用房及其他配套建筑物(包括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在我国存在的十几年里, 商品房的预售对于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起了积极的作用。它不仅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成本,从而增加了商品房的供应量,而且相对现房销售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商品房预售对开发商、购房者都有利,所以商品房预售逐渐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增量市场的主要销售形式。但是,预售毕竟是一种远期交货买卖,预购人在交付预售款时期房只是停留在设计图纸上的概念,由于信息不对称,购房者能否预期得到合同约定的标的将存在很大风险。而商品房,本身又是极其特殊的商品,其价格价值往往较高,关系到人民群众是否能安居乐业,社会能否和谐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用制度来规范开发商的预售行为,保证购房者能够如期按约得到房屋。这正是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
全部3个回答 >商品房预售金是怎么回事
138****2507 | 2018-07-08 18:23:15-
131****6737 主要防止恶意毁约和违规操作,规范双方,公平,公正交易! 2018-07-08 18:42:22
-
134****9979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 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 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
(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预售人应当将拟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选择受托银行并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下称“专用账户”)。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第七条 专用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八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 ( 按幢或多幢) 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向预售人预发放专用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各市制定。 第九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向监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 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
(三) 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五) 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名称、账号。 第十条 预售人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在专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售人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向监管银行缴款,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第十三条 预售人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预售人可以持市、县商品房预售许可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四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若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预售人还应当与抵押权人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在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款可以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以及法定税费、本项目到期的银行贷款和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 预售人可以在预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办公和管理经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预售人资金使用计划;
(三)工程建设合同及经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六)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提供合 同或缴费通知;
(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交贷款合同;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应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三)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为预售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监管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预售人应当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证明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预售人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预订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当和开发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按要求拨付,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市、县(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预售人与监管银行或者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监管缺失或违法监管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018-07-08 18:41:59 -
158****652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中买方先行支付的价款予以监管,用以保证开发商将相关款项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建设,如期按质量交付房屋给买方的一种制度。 2018-07-08 18:41:28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
答
-
答
待售一般是在快封顶的时候,可以开始卖了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从看房、选房、签订合同到交房,这一个个环节都需要经过复杂的手续,花费大量的时间,所以不管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都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是,“卖方违约,买方该怎么办”的问题,大家已经听得多了,今天房天下就给大家讲讲“买方违约,卖方该怎么办”。买方违约,卖方怎么办买方未及时付款 卖方短信通知解除合同黄某在厦门集美区有一套房产,于2015年1月通过中介公司卖给了徐某,双方约定总房款为156万元,分两次付款,首期款在2015年4月支付,但在合同签订之日,徐某需给黄某支付8万元定金。另外,若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中途悔约,需书面通知中介公司,且任何一方超过十天没有履行合同条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违约,卖方怎么办然而4月到了,徐某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首期款,直至4月末,等不下去的黄某便通过他人的手机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到徐某配偶的公司业务手机号码上,并于不久后将房产卖给了其他人。得知事实的徐某认为黄某擅自将房产卖给他人是违约,而黄某认为是徐某逾期未支付首期款,违约在先,争执不下的两人便闹上了法庭。经法院审判,黄某未依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中介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造成违约,但徐某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房款,同样也造成了违约。根据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卖方将定金原数返还给买方。买方违约,卖方怎么办买方违约,卖方应该怎么办?黄某没有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而是用短信的形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很草率,也造成了违约,但说到底,违约在先的还是徐某,那么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应该怎么办呢?首先,买方违约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房屋出现贬值的趋势,这就会导致买方宁愿放弃定金,也不愿意继续买下房屋;另一种是当卖方没有足够资金还清银行贷款,需买方办理赎楼手续时,买方可能会在此过程中由于手续太繁杂而不愿继续购房;还有一种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房款而造成的违约。若买方违约,卖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要求继续进行交易,当然也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直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
全部2个回答 > -
答
如果在网上查询是不可售状态,一般是不可以网签。,**好是在房地局调档查询,还有也可能是开发商故意搞的鬼。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怎么算?1、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该如何确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当事人在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时,违约金数额不应过高,通常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2、开发商若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的话,违约金该如何确定?如果开发商恶意违约或者实施欺诈行为,除了返还购房者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外,还应支持购房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要求,即只要购房者要求的违约金没有超过100%,购房者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怎么算?在哪些情况下可获双倍赔偿?在哪些情况下可获双倍赔偿?按照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合同无效,又或者合同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便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2、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房屋面积误差比超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权归买受人;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全部5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