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房前收费,不合理。
全部3个回答 >房贷还未进行放款签字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撤销
155****0902 | 2018-07-06 15:50:09-
158****0867 1、如果还处于审核阶段,可以向银行提出撤销贷款申请;
2、如果已经通过审核,银行放款,单方面撤销就算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18-07-06 15:51:03 -
132****6545 还未审核
在银行办理贷款,提交贷款申请后由于某些原因想取消贷款,这时如果还没签订贷款合同,申请人可以直接终止贷款申请。如果申请的是手机贷款,在审核通过之前联系客服申请取消贷款就可以了。
审核阶段
银行贷款已经在审批的情况下,借款人想取消贷款也是可以的,与负责你的客户经理联系说明情况,由他向银行反映终止审核流程。手机贷款也是一样,只要还没通过审核,就可以联系客服帮你取消贷款。
正在放款
如果贷款审批通过怎么取消呢?通过了审批一般就是处于放款阶段了,此时想要取消有些麻烦,但是只要钱还没到账还是可以联系客户经理或者客服进行处理。此时取消贷款可能会对你的征信造成影响并且可能产生一定的违约金。
已经放款
对于贷款已经在发放途中或者已经到账的情况,想取消贷款基本是不可能了,如果不想使用这笔贷款可以提前还款,这样就不会产生利息。但是有些银行或者手机贷款度提前还款会有一定限制,比如在贷款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提前还款,或者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或者不支持提前还款。 2018-07-06 15:50:43 -
135****0253 一般在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都会有固定的客户经理协助申请人办理有关贷款事宜。若在放贷之前,材料还在递交或者审核期间,是可以提出撤销的。具体内容如下:
1、如果是正常程序申请的贷款,在贷款审批完后,会有一个借款借据签字手续(六联张),只要没有签字,该贷款就无法发放,也就自然终止贷款发放流程。
2、如果贷款正在审批中,可以向客户经理提出申请,终止贷款审批流程。
3、如果贷款已经发放到位,就只能做提前还款的准备了,不过要满一年期限,否则会会产生违约金和手续费。
申请人需要和自己的客户经理协商办理抵押物出库手续,带上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到当地的房产局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即可。虽然房屋抵押贷款可以取消,不过,贷款申请前和取消时的费用是申请人需要承担的。并且还耽误了申请人和贷款机构许多的时间。
若您觉得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放贷时间长,无法接受,不妨考虑另外的的贷款机构。根据当前的情况知道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对房屋抵押贷款审核流程要简单一些,审核速度也快一些。 2018-07-06 15: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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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均不得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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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属于重要的民事行为,所以通常银行要求本人签字认可。如果一定要代签,那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比如公证过的委托书,如果是监护人,则要提供社区和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护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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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所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的登记,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房屋灭失,这和本办法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这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做了较大调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这一规定不予保留。所有权人申请注销决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房屋灭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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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央行与银监会共同发布了2016年房贷新政。核心内容为: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低**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低**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这次**下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非限购城市可以下降,而对仍然限购的城市则不下降;另一种情况是**下降有5%弹性,具体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 此次房贷新政的核心 这次房贷新政的核心可能就是增加了按揭贷款**比例的市场化程度。如果房地产市场好,银行觉得承担风险的能力高,那么就可能降低首会比例,反之就会提高**比例。同样,这也能够增加商业银行风险定价的能力。不过,在当前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更强调会紧。 二是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家庭购买住房,如果没有还清住房贷款,其**比例不得低于30%。这次房贷新政为何会强调这点呢?没还清银行贷款的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不可享受这种优惠,考虑是以此来减少住房的投资投机需求进入,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 房贷新政对市场影响有多大? 那么今年的房贷新政对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影响会多大,是不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化会起到较大的作用?可以说,作用会有一些,但是其作用不可高估。一是对目前住房需求旺盛的一线城市来说,如果这些房贷新政对这些城市不限制,从而降低了这些城市的购买住房者市场准入,当然有利于这些市场投资投机需求增加。 但是房贷新政对这些城市不适用。对于那些住房供应较为过剩的城市来说,降低市场准入,会增加那些临近支付边界的住房购买者进入市场。但购买住房者是否能够进入还得看房价,房价是投资投机者是否进入的核心。如果一些城市的住房市场开始上涨,销售开始好起来,才是引诱投资需求增加**为重要的因素。 还有,这次房贷新政强调有一套住房而没有还清贷款的改善性购买住房的**比例不能低于30%。估计这是政府并不要让住房市场发展成了一个投资投机市场,更强调的住房消费需求。这与以往推出改善型住房时的观念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一定会关注,这种强调住房消费需求的政策是不是会继续往前推进,是不是会成为今年房地产市场的主流意见。 此外,就目前中国市场的情况来看,住房的严重过剩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一些三四线城市。面对这个事实,仅是降低**能够达到效果十分有限。**的降低仅是把购买住房者进入市场的准入降低了,并没有降低购买住房的成本,只不过这些成本延后支付而已。这对收入前景不是太好的三四线城市的居民来说,当然吸引力不会太大。不过,具体情况只有购买住房者自己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