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房产税方法: 到税务局去交房产税,需要带房产证以及身份证。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全部4个回答 >免租租金交房产税吗
137****0892 | 2018-07-03 21:44:31-
145****76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期间免收租金与房产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不向承租人收取任何费用即为房产无租使用;而期间免收租金虽然在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出租人的**终目的还是获得租金,因此免收租金期间仍属于房产出租期,该房产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房产期间免收租金与房产无租使用的房产税纳税人都是产权所有人,税款实际承担者分别为产权所有人和无租使用单位或个人。因此,免租期间应由商场按照商场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2018-07-03 21:45:36 -
134****9978 缴纳房产税方法:
到税务局去交房产税,需要带房产证以及身份证。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2018-07-03 21:44:57 -
153****0484 免租期期间出租的房产,涉及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在计算申报时,不同的税种应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
(1)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2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本通知自发文之日【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免租期期间的房产,视为自有房产缴纳房产税,不按出租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文件尽管规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营业税
免租期期间的房产如何缴纳营业税,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出台专门的文件予以明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25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免租期内,由于承租方尚未达到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出租方不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但如果租赁合同既规定了免租期,又约定承租方提前支付房租的,应在实际收到预收租金的当天按实际收到的租金交纳营业税。
根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出租方还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税基,按适用税(费)率计算、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
免租期期间的房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出台专门的文件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1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免租期内,由于承租方根据合同约定,尚未达到应付租金的日期,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不确认收入。租赁合同既规定了免租期,又约定承租方提前支付房租的,提前收取的房租也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是与营业税不同的地方。
(4)印花税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应税合同,应计税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7条、第8条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应在书立时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税贴花。由于印花税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总额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一次缴纳,故免租期条款不影响印花税的计算。 2018-07-03 21:44:49 -
148****6953 目前,县地税局检查时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要求我公司分支机构补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认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而不由本公司缴纳房产税。但县地税指出该条例只适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不具有普遍性。请问我公司县分支机构免收租金的营业用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此,除非特殊情况,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此规定也是在产权无纠纷的情况下,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此条规定的纳税人仍是房产所有人,只不过由使用人来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问题所述,租赁双方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否则,应按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单位代缴纳房产税。 2018-07-03 21: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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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期内免租金 如何缴纳房产税大连市地税局 王雅平 问:我公司2014年1月起将一处配套公共建筑出租给某茶餐厅做经营用,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因茶餐厅需要重新装修,因此3年的租赁期内前半年给予其免收租金的优惠。该公建原值200万元,当地房产税计税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请问我公司出租公建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营自用的房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税率为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上述公司与茶餐厅签订租赁合同,采取租期3年、前半年免收租金的租赁模式,在免收租金的前半年,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在收取租金的后两年半,应按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当地房产税计税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公司2014年1月~6月应缴纳房产税=200×(1-30%)×1.2%÷12×6=0.84(万元);2014年7月~12月应缴纳的房产税=10÷2×12%=0.6(万元);第二年与第三年期间每年应缴纳房产税=10×1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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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2. 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起征点按期纳税为月营业额5000元,不达起征点5000元,不征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3.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4.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再减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5. 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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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情况当中还要看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的约定。正常按税法规定,房产税是由产权人来缴纳,但房屋产权人不缴纳的则应由承租人来代缴,然后向产权人索要。但实际中一般签订租赁合同时产权人都只收房租而不承担其他的费用的,所以这部分基本上还是承租人来负担。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承租方是指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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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第二种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第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第四、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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