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从那后多年,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后来,全国各地普遍要求6层以上或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近几年,上海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住宅设计标准》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多层住宅也就是4到6层以上应设电梯,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同时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此后,很多城市也出台了与上海差不多的政策来保障居民利益。
全部5个回答 >六层商品房有哪些规定
147****1925 | 2018-07-03 15:44:52-
132****8683 多层房屋国家标准?
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多层房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另外,也有一种解释是说多层房屋介于10米-24米之间,4-8层都可以算多层住宅。
2、中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将多层房屋依层数划分为: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3、除多层房屋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房屋,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对于小编介绍的什么是多层房屋?多层房屋国家标准?我们对于多层房屋有了一些了解。虽然很多人购买房屋时,不知道什么是多层房屋,但是介绍之后,我们已经有了一些认识,对于这样的房屋购买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是否属于国家标准的合法建造。 2018-07-03 15:46:07 -
152****7962 根据本地区的冻土深度,如果地基承载力好的话,基础只要在冻土以下就行。要当地地勘报告,以及建筑大小,体型,具体墙体布置,每个地方地址不一样,有些地方需要做桩基础,也有地方可以做浅基础,造价差别很大。六层桩基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
.具体情况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建筑方面的专家。 2018-07-03 15:45:32 -
148****8173 解:根据抗震要求,搁置长度≥100mm,板面设楼板锚固筋。 2018-07-03 1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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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的话会涉及到防水问题,防水做不好是很闹心的,一道下大雨的时候躺在床上就能听见雨打房顶的声音,尤其是阁楼,都睡不着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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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在城市“生根发芽”的人也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城市的商品房也越建越多,但是很多城市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商品房还是供不应求。城市商品房多了,也需要一些政策进行管理。那么,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又有哪些相关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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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50084-2001(2005年版)。(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1997年版)。(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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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直接影响消费者满意度和市场口碑。数据显示,高标准交房能提升约15%的客户满意度,降低10%的投诉率,对房企品牌和销售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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