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作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已就此问题做了有益的探索,不无借鉴意义。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包括小区车位在内的各项附属设施的权属,明确规定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车位和所有的露天车位为业主共有,其余归开发商所有并由开发商销售。这就意味着,在南京占配建总量85%的室内停车位以及超过配建标准的室内停车位今后将名正言顺地获得由房产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 按停车位在小区内所处的空间位置为标准划分,停车位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小区地面停车位;二是小区地下停车位;三是小区地上停车位。下文将分别探讨。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面,以划线的方式明确停车空间的停车单元,比较常见的就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或小区空地上划线分割出许多停车位,提供给车主使用,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首先明确一点,地面停车位只是对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间初步的利用,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征,不能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其次,这种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取决于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比如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设置停车位的小区道路属于市政道路),则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如果停车位所在的土地已经包含在小区的宗地之中,在计算小区容积率时已经计入小区总土地面积之中,则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业主,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小区业主按照各自的份额共同拥有包括该停车位在内的小区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故,停车位应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共有。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所谓地下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也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平时期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界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宜登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当然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本着“鼓励修建人防工程”和“有利于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精神,对经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车位所得收益,应归投资者和管理者、维护者所有。1991年4月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规定:日后建筑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应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对此,大陆地区可资借鉴。 二是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建造的地下车库,我们习惯称为小区配套设施。地下车库和小区住宅房屋一样,计入整个宗地的建筑面积,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可以申领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在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其收益也归开发商。业主购买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后,不再需要交纳车位使用费,对该车位的使用、租赁、出售等产生的收益也归业主,但业主应承担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全部5个回答 >商品房住宅有公共车位吗
152****2266 | 2018-06-17 10:01:01-
149****0306 你问下物业怎么说的
一般车位分两种
一种产权车位是有证件的,是在房管局有备案的
另外一种是协议车位,是没证件的,是开发商签的
使用上一般是没得什么区别
但是在交易上,产权的要比协议的高2-3倍
希望能帮到你 2018-06-17 10:03:19 -
144****8041 对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争议是很大的。实际中要区分情况,分别看待:
1、如果地下车库是合法建筑,在没有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购房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就依约定确权。
2、如果地下车库已算进公摊面积,则由分担这些公摊面积的业主所共有
3、没有列入公摊面积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4、但须对外开放,业主享有优先购买和租用权。
5、至于地上停车位是谁都不可以出售的 2018-06-17 10:02:15 -
157****7889 停车位使用权是业主可以使用车位,没有所有权,产权车位就是你有所有权,还有使用权,,可以买卖,其他人无权使用,是你买下来的,属于私人拥有。
有产权会有使用权,有使用权不一定有产权。产权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是“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就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2018-06-17 10:01:53 -
156****6040 你好,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嘿嘿,话白理不白。
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2018-06-17 1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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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毛坯房开发商交房时公区墙顶面都会找平见白处理,地面普贴地砖。相应的消防设施全部安装单位,并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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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普通住宅、商住两用楼、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商业门面、店铺、商铺等 商服房:是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统称,即老百姓通俗称商铺。其土地使用年限**高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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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中配套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同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应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允许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标价内容细化到几栋几单元几号房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综合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加上商品房限购政策的取消,加强商品房市场价格事中事后的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行为,《细则》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期间,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细则》执行。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费用。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中,将公示内容细化到幢号、单元、房号及层高、日照条件等。此外,在《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中还详细列出了墙面、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等的装修材料及配件名称、品牌、型号、厂家等信息。 另,销售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编号、面积、价格和销售状态。 明码标价内容不达标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价格一致,并视为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承诺。 并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12358投诉举报电话。 《细则》中明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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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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