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上市交易关键还是看土地性质,如果是国有土地则可以上市,如果是集体土地,则不能交易。
全部3个回答 >定销商品房可以买卖吗
143****0321 | 2018-06-17 08:47:19-
144****0541 所谓定销商品房,是指为了妥善安置棚户区的被拆迁居民、使棚户区的原有居民能够买得起房、买得到房,由政府组织,开发企业建设,物业企业管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货币安置的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中、小型商品房。
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内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且具有拆迁地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2.被拆迁人夫妻双方无其他住房且拆迁前3年内未转让过住房。而且,对于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购买人,定销商品房按拆迁安置标准每户只能限购一套。
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购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
2.申购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申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有单位职工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无单位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证明材料
土地是国家的,占用要办理土地出让! 2018-06-17 08:49:35 -
146****7441 通常不可以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证明房屋产权属于谁,不能过户,因此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一、二手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二手房”是相对于开发商手中的商品房而言的。
二、二手房房屋买卖卖方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
2、户口本
3、房屋所有权证
4、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原购房合同
5、共有产权人声明
6、结婚证复印件
7、产权人印章
8、土地使用权证
9、已购公有住房、成本价购房、优惠价购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出售转让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审批和申请手续。
10、买卖合同。 2018-06-17 08:49:14 -
131****7955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
年度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房屋拆迁量,按拆迁量的60%扣减上一年度定销商品房存有量确定当年建设计划。 2018-06-17 08:48:28 -
131****7370 一、定销商品房证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
二、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8-06-17 08: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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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是大于安置房面积还是小于安置房面积,如被拆迁房面积大于或等于安置房面积的不缴契税,如小于安置房面积的,安差额面积的房价缴纳3%契税。但有些地房是按照房价差来缴纳契税的,你可以问一下你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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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销商品房证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 二、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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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上市交易关键还是看土地性质,如果是国有土地则可以上市,如果是集体土地,则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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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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